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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我们光有证无户口,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标准是什么?

   日期:2023-04-02 09:40:07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18    评论:0    

原标题:农村拆迁,我们光有证无户口,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拆迁有证没有户口的,在进行拆迁补偿的时候,是会享受拆迁补偿的,不再享有安置补偿的,是因为其的户口已经迁出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您解答有证无户口情况下的拆迁补偿标准。

· 律师解读 ·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人口往城市流动,随着举家搬迁到城市户口也随之迁出,于是就出现了农村有房无户的情形。户口迁出后,原则上是不能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也无法再进行改建、扩建,只能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加固和修缮,而房屋自然倒塌之后,宅基地就收归村里了。丧失了很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待遇,如果这个时候村里拆迁了我们能拿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一般来说是按照房屋建造成本价结合成新价来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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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无户口补偿相关法条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史律师提醒 ·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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