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对贷款“三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
此外,该行刘晋林因对贷款“三查”不到位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对其予以警告。
据悉,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1995年,位于山西省运城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范少波。企业注册资本55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5000万人民币,并已于2017年完成了A轮。
天眼查大数据分析显示,截至目前,该企业共有法律诉讼1028条,涉案总金额1229.945979万元;开庭公告3条,立案信息1条。
来源:中宏网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