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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拆除违建是常见套路,最高院这样规定!

   日期:2023-04-10 09:20:20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农村拆迁,拆除违建是常见套路,最高院这样规定!

农村拆迁过程中,以拆除违建为由推进工作是常见的套路。什么是违建?违建必须拆除嘛?很多朋友都迫于拆迁方的压力,不敢反抗和质疑,导致了很多朋友拆迁时候,权益受损。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讲解

张某在某市拥有合法宅基地,2011年,张某私自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某市城管执法局以张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将张某房屋认定为违建,先做出处罚决定,几天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周末趁着张某外出时实施了强拆。张某不服,将城管执法局诉至法院。城管局认为其具有处罚的职责,并且张某的房屋却属于违法建筑,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市城管局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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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城管执法局能否直接认定违建?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实施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情况决定。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该改扩建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如不符合规划条件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市城管执法局对案涉旧厂房改扩建工程按照临时建设予以强制拆除,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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