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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上班途中车祸身亡,父母申请劳动仲裁后,被告上法庭……

   日期:2023-04-15 08:40:09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4    评论:0    

原标题:儿子上班途中车祸身亡,父母申请劳动仲裁后,被告上法庭……

上班途中,小曾遭遇车祸身亡,父母却成了被告,究其原因,还要从他与所工作的某商贸部劳动关系说起……

家住四川米易县的小曾生前曾在当地某商贸部上了半年班,主要从事家具销售工作。不幸的是,他在骑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小曾父母申请了劳动仲裁,判定小曾与某商贸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某商贸部认为,其没有与小曾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考勤考核,最多也就是形成雇佣关系,不形成劳动关系,于是将小曾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与小曾没有劳动关系。

3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米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小曾与某商贸部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某商贸部不服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事发:

儿子上班途中车祸死亡

父母申请劳动仲裁后成被告

小曾的老家在米易县撒莲镇,他生前曾在米易县某商贸部的门市上班,从事床垫的推销、安装、宣传等工作。

↑小曾生前发的床垫宣传资料

2021年11月13日早上8点多,小曾像往常一样骑着两轮摩托车去上班,直行至一个路口时,与一辆转弯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受伤严重。虽然小曾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但仍抢救无效死亡。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小轿车负全部责任,小曾无责任。

小曾的突然离世,让一家人陷入了极度的悲伤之中。之后,小曾的父母来到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希望判定小曾与某商贸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3月,仲裁委作出裁决,小曾和某商贸部在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1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两个月后,某商贸部不服该仲裁裁决,将小曾的父母告上法庭。

庭审:

某商贸部称与死者无劳动关系

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2022年5月,米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某商贸部诉称,2021年4月,小曾被派到攀枝花市进行岗前培训,次月开始上班,从事销售工作,工资每个月3000元。虽然小曾已经上班近半年的时间,但平时也只是从事发放广告宣传单的工作,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考勤考核,不受其管理,最多也就是形成雇佣关系,不形成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小曾没有劳动关系。

↑家具销售订货单

小曾的父母辩称,他们不承认某商贸部的诉讼请求,因为儿子小曾是某商贸部招收的工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但在入职前,某商贸部曾安排他进行了销售业务培训,培训完成后就开始正式上班,其工作内容也是受某商贸部的安排,并且为其发放了工资,故请求法院驳回某商贸部的诉讼请求,维持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举证阶段,某商贸部出示了4张订货单,证明其雇请了包括小曾在内的4人从事家具销售业务,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结合案件事实,某商贸部系个体工商户,资金不足,不具备同时与小曾在内的4名销售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能力,故双方之间应为雇佣关系。

小曾的父母向法庭出示了多张小曾生前发放的宣传单,以及其在微信朋友圈的宣传,某商贸部为儿子制作的名片、工资清单等证据。对于以上证据,某商贸部没有异议。

判决: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将个体经济组织规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其形成用工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关系。某商贸部系依法成立的个体经济组织,在自认与小曾之间形成用工关系的情况下,其与小曾之间理当为劳动关系。小曾与某商贸部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接受了某商贸部的岗前培训,后成为某商贸部售卖家具的销售员。在岗期间,小曾加入了微信工作群,接受其安排的工作,领取了工资,与其形成连续稳定的用工关系,应认定小曾与某商贸部是劳动关系。某商贸部有关其未对小曾进行管理和考核,双方系雇佣关系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商贸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小曾与某商贸部在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某商贸部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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