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令狐卿
编辑丨许仁昌
饭店摆2瓶过期果汁被罚5万,是不是有点不可思议?
辽宁鞍山的一家羊汤馆店主常明爆料称,因在冷柜中摆放了2瓶过期4天的生榨果汁,铁东区市监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而2瓶果汁的售价只有10块钱,他认为这是在扰乱营商环境。近日,该局工作人员回应,事发时常明不配合执法,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其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款。
常明不认可、不接受这个处罚,他自己给出的原因是,这4瓶过期果汁不是要卖给客人的,而是店员发现它们快要过期,通过美团下单买下来自用,只不过摆在冰柜的最里层。这个下单记录常明也提供给了市监局,但未被采纳。实情是不是如此,现在他的说法和市监局工作人员说法不一样,还需要后续核实确认。
而市监局开出5万元罚单的根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可按照常明陈述的理由,他并没有“生产、经营过期食品”。
同时,市监局强调,常明不配合执法,所以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强调的似乎是被罚对象的态度。可如果员工下单是真实存在的,罚款就站不住脚,店家的态度好不好就是个次要问题。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店家喊冤,网友替店家鸣不平,也不是毫无道理。
理论上讲,常明在收到罚单后可以提起复议,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罚单。但这些事后维权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比较大的,如果执法部门能够做到实事求是、依法行政,那有些麻烦本是可以避免的。
在具体事件的真相之外,网上也有不少人在比较过期果汁本身的价格(售价10元),与5万元罚单之间的强烈反差,然后感叹民生艰难,又用“投资不过山海关”的说法戏谑此事。还有网友直言不讳地猜测,强行认定“生产、经营”的性质,对货值10块的果汁罚款5万,本质上不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而是冲着罚款去的,就是为了钱,以行政处罚的合法名义搜刮商户。
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质疑方向,涉及到执法是否为民所用,还是需要建立在核查事件真相的基础上做判断。
当然也有一种意见为这份罚单辩护,认为市监局没有问题,店家售卖过期食品就是应该被重罚。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当然毋庸置疑,但这一观点的前提,也是需要建立在事实确凿的基础上。店家如果有浑水摸鱼售卖过期饮料的故意,被处罚当然不冤。不过即便是真的有两瓶过期4天的饮料,是不是要罚这么重,也还是值得商榷。
去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在很多人看来,就算常明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但两瓶果汁才10元,也没有造成什么伤害,虽然他当时态度不好,事后也诚心道歉,这难道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吗?
面对这一疑问,市监局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说,“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而且其摆放方式的迷惑性很大,在一堆饮料中摆了2瓶过期饮料,一旦被消费者买了出了问题,会造成严重后果”。这样的罚款逻辑在法律情理上是否成立,也值得推敲。
表面上看,这是发生在普通店家的小事,但因为核心事实不清、处罚动机存疑,让这次执法有了不一样的意义。也许市监局自认为象征了“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但很多人并不认可这一罚单的必要性,由此对当地的营商环境联想浮翩。这种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审视罚单,就成了市监局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