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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姓名,给“色狼”们上点压力

   日期:2023-04-20 08:00:18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8    评论:0    

原标题:公开姓名,给“色狼”们上点压力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的一组行政处罚结果搅动了网络,这恐怕连执法的杭州市公安局都会觉得意外。遭到处罚的主要是一批被称作“色狼”或“咸猪手”的不法分子,3月以来,杭州地铁公安已经处理了十多起或“猥亵”、或“侵犯隐私”、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案件。此次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这些不法分子的真实姓名连同违法事实一道“被公开”了。

“色狼”被公开后,有人点赞,有人质疑。目前,已经有法律界人士在媒体等公开渠道回应了部分网民对这一举措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疑问,且肯定了该举措的警示、震慑作用。在这一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讨三个问题。

首先,要不要关心“色狼”的隐私权?当然要。必须要明确的是,杭州公安实名公开地铁“色狼”的举措是依法依规进行的,绝不是仅凭道德立场所做的判断。《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写明了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结果“上网”的要求,其中第五条规定了不予网上公开的四种情形,第七条规定了公开信息时的“三点隐去”(包括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此次新闻事件中涉及的所有公开内容均合乎上述规定。

当然,追问不法分子的隐私权本身是公民法治意识的体现,应当肯定提出质疑的网民所具有的法治精神。要知道,即便是不法分子,对其隐私权的保护仍然是载入民法典的,其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公开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不过,隐私也是有边界的。第一,此次公开是出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目的,第二,杭州公安仅公布了行为人的姓名,并未公布更为详细信息,姓名与行为人之间没有具体的对应关系。作为一种声誉罚,公开尺度适当,主要还是为了警示。

其次,关注不法分子是不是对受害者的无视?应当提醒,探讨法治框架下执法单位的行为举措不能倒向替不法行为本身的辩护。在舆论议题上,既要支持杭州公安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也要主动参与到对“色狼”和“咸猪手”的批评和打击之中,维护道德法治和公序良俗。同时,对遭受不法侵害的公众也有必要提供一定帮助,主要是心理疏导和法律支持。

最后,是杭州市的信息公开本身。网上针对这次新闻事件存在着一种“建议全国推广”的声音,这种声音的背后反映了此类处罚公开的不寻常、不常见,与之相对应的是,近年来,地铁公交内猥亵妇女成为社会痛点,全民喊打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如何更好震慑相关违法行为,通过个案形成警示、教育作用,公开是一个办法。

说到底,杭州此次的一批处罚决定之所以能“闯入”热搜榜,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被公开”了。

文|张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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