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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女子和男子相亲,发现他是偷走闺蜜电动车,报警处理

   日期:2023-04-21 02:39:57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7    评论:0    

原标题:河南南阳,女子和男子相亲,发现他是偷走闺蜜电动车,报警处理

河南南阳,女子经熟人介绍,与一名年纪不小的男子相亲,对方骑着电动车应约,女子看出电动车是闺蜜前几天丢失的,偷偷叫闺蜜过来,确认无误后不让男子离开,双方在大街上拉扯,女子趁机报警,男子只能说出实情。

李女士长期单身,家人有点担心,于是托人介绍了单身男子相亲,李女士无法推脱只能赴约,到了约会现场与何某碰面。

要说何某只是一个普通人,李女士对他人没有兴趣,反倒是看着他骑过来的电动车,心里头有一点怀疑。

李女士在交谈过程中,来回观察了一下电动车,何某还以为两人有机会,没有看出任何的异常,不一会儿,李女士提出要何某等一下。

何某不以为然,李女士在手机上敲了几个字,神情自若地看着何某,两人有一句没一句地聊天着,很快另一名女生来到了身边。

李女士和女生打了招呼,女生就走到何某的身旁,在电动车边上转了一下,回过头和李女士点了头,何某感觉到不对劲,扬言有事要先走。

就在这个时候,李女士和女生抓住何某,坚称电动车是女生丢失的,还指出电动车上有痕迹,何某不承认,三人就在路口处拉扯。

趁着何某不注意,李女士拨打了报警信息,何某还想跑,被两名女子堵在了前路,直到派出所过来,将何某带回审讯。

李女士的朋友解释,几天前电动车被人骑走,闺蜜她是知情的,还有车把手有摔跤划破的痕迹,是李女士发现后通知她过来的。

经过审讯,何某支支吾吾地承认,电动车是他在路边看到,周围一个人都没有,一时冲动就把电动车开走,为了方便自己出行。

李女士听到这个说法,还好没有和何某交往,否则下半辈子要提心吊胆的,事件曝光后,有人埋怨介绍人,连人品都没把关!

由于电动车的价值不低,河南地区规定,盗窃金额在20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因此还需要对电动车的价值进行调查。

1.男子当街骑走他人的电动车,涉嫌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法律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

在本案之中,虽然电动车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但是它仍然属于女生的财产,何某私下底将电动车骑走,就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女生抓住后报警处理是正确的。

2.如何看待电动车的价值,影响男子的法律处罚一事?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体到本案之中,女生的电动车价值是决定盗窃的数额,刑法上规定,要达到数额较大才会构成盗窃罪,否则就会以行政处罚对男子进行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

女生想要追究男子的责任,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电动车的价值,只要达到2000元以上,那么男子就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男子和李女士是相亲对象,男子如果是第一次盗窃,通过退回电动车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

《盗窃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结合本案的细节,何某骑走电动车只有几天,被李女士和闺蜜抓住之后,在审讯过程中配合民警,如实供述犯罪情节,是可以认定为由从宽处罚情节的。

另外男子可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轻微且危害不大,是可以不起诉的,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说到底还是要李女士的朋友愿意谅解。最后,这是一份孽缘,男子手脚不干净,随便骑走他人的电动车,很有可能是多次盗窃的惯犯,劝诫有相亲需求的朋友,一定要认清人品,坚守起码的底线,为自己的下半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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