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百例
之
CIVIL CODE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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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随着进城务工人数不断增多,农村土地出现很多闲置情况,为了有效利用集体土地,基本都会选择对外公开承包,那么选择留在农村的村民想要承包本村集体土地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呢?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些事儿。
案例分享
H村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的综合效益,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决定,将村里荒地对外公开承包。该村村民老刘与村委会签订《小片荒地承包合同》确定将其中一片长15米,宽14.67米,面积0.33亩的荒地承包给老刘, 承包期限为30年,老刘一次性付清共计承包款56000元。老刘签订承包合同后,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同村村民老李一直阻挠老刘利用该土地,强行霸占并种上庄稼管理和收益,老李认为该土地为祖辈所流传,拒不清除地上附属物、返还所侵占的土地,老刘无奈将老李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本期案件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二百三十五条、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老刘与H村村委会签订了《小片荒地承包合同》并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案涉土地 享有承包经营权,老李阻拦老刘使用涉案土地,其行为侵害了老刘承包经营权,老刘要求老李停止侵权、清除地上附属物、返还老李承包的土地,因此法院判决 老李立即停止对老刘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并清除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返还老刘承包的土地。
普法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权利?
A: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Q:承包有期限吗?
A:有,根据《民法典》规定,根据承包的土地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二是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三是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上述承包期限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Q: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成立?
A: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民法典》全面的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了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期限,有利于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促进经济发展。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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