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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五不准!

   日期:2023-04-25 09:01:21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5    评论:0    

原标题:农村拆迁,五不准!

农村拆迁,遇到了征收方这五种行为,不要犹豫,这就是违法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一、缺少批文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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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没有审批手续直接进行拆迁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是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而且批文有效期只有两年,如果拿着过期的批文也是违法的。

二、先搬后补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不仅指补偿时间要早于搬迁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不支付补偿款,或只支付了部分补偿款,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三、暴力逼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集体土地房屋,当然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的相关程序要求,使用暴力手段进行逼迫拆迁,明显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

四、违法强拆

暴力强拆是违法的行为,如果遇到了相关情形,大家应当及时报警,并且马上联系律师,为日后诉讼做好证据准备。

五、以租代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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