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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都不愿意出钱,法院判了!

   日期:2023-04-29 17:01:39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16    评论:0    

原标题: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都不愿意出钱,法院判了!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那么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义务究竟是谁?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

案情简介

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念亩头村有一对夫妇朱某、李某,其在该村拥有两处的宅基地,家里一共有9口人。政府在进行公告后拆除了房屋,但是却存在着认定面积不合理,未按规定提供了安置房屋,双方并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夫妻二人找到律师请求帮助,但法院一二审均以原告夫妻双方未提供其向被告越城区政府提出申请的证据,驳回了起诉,之后夫妻二人最终向最高院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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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义务究竟是谁?

法院观点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补偿安置的主体是区政府和区国土部门。如果征收单位再以去拆迁公告等形式指令下级单位或是第三方公司实施征收,这种行为也不能免除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被征收人仍然可以要求法定补偿部门履行职责。

涉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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