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女子到餐馆中就餐,看到墙上的餐牌开始下单,订了一份40元的砂锅羊杂,事后老板要女子支付80元的费用,声称墙上的餐牌是几年前的价格,原本100元的消费,被店家要到了193元。
杨女士五一假期,约了三位朋友到河南周口度假,在路上正好肚子饿了,几人商量后进入一家餐饮店点餐。
这家餐饮店是提供家常炒菜的,为了品尝一下味道,女子就按照墙上的价格点了餐,其他几人也相继点了东西。杨女士是4个人到店,商量之后点了5个菜,算了算价格大约一百元左右,平均一道菜是20出头,这让她们感觉还是挺便宜的。可是,在酒足饭饱之后,店家向他们算账,是要了193元,和她们的想法相差甚远,双方因此在餐馆之中发生争执。餐馆老板解释,她们按照墙上的菜式价格点菜,但是上面是几年前店铺的价格,房租已经从2万多元涨到5.8万,之前的价格是亏本的。考虑到成本的上涨,餐馆内的菜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涨价,以杨女士点的砂锅羊杂40元来说,目前已经涨到了80元。其他的菜式也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可是杨女士等人不理解,为什么在点餐的时候没有提醒,反而是等结帐时再说明。
餐馆老板坚称,店内的菜式已经涨价了,只是墙上的广告还没有更换,硬要杨女士根据菜式结帐,双方之间发生激烈的争吵。杨女士眼见无法和商家沟通,只能支付了193元后离开,表明自己已经来周口几次了,都没出现过这种情况。此事在网上曝光后,商家也进行了回应,表明羊杂以前用的是砂锅,现在换成了更大的电锅,以前分了40元、50元、60元三个档收费。菜单上的价格没来得及改,顾客也没有提前问,所以才没有告知。商家还感到很委屈,我给她切了45元的羊肚,30元的羊杂,搁一起是75元,我给她煮了这样一锅,收80元算多吗?可是商家始终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对墙上的价格进行更换。1.店家未经消费者允许,私自加料来达到收钱的目的,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违规操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之中,杨女士提供了餐馆的支付信息,并且拍下了店内的墙上报道,餐馆老板作为经营者来说,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乱出的价格来谋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法定义务。杨女士算账是根据墙上的价格计算,而餐馆老板则是用他新出的价格计算,双方自然无法达成共识,经营一方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2.杨女士支付了193元的饭钱,可是店家涉嫌消费者欺诈,杨女士可以向有关部门起诉,彻查此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结合本案来看,商家之后的解释太过于牵强,未将更新的价格张贴出来,事后才告知消费者是未更改的价格,从而减轻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杨女士是可以拒绝履行,由店家自行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杨女士可以要求店家退回饭钱,承担违约责任。3.杨女士到店消费,和店家是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店家不能以餐牌未更新来由,来收取超过消费者任职的钱。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要知道,经营者即便是有更新价格表的需求,也应该在顾客进来时提前告知,而不是在结账的时候才说明,这已经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介入对其进行惩戒,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营。杨女士将此事曝光,店家还没有认识到错误,一味地抵赖,是不懂法的体现,必将遭遇相关部门的处罚。最后,五一假期旅客外出游玩,给了某些商家可乘之机,希望他们能够明白,只有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否则任何的借口都将让自己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