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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撞流产无法再育获赔3万7,赔偿标准谁定的

   日期:2023-05-16 20:41:48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女子被撞流产无法再育获赔3万7,赔偿标准谁定的

文 | 柳宇霆

编辑 | 王蕊

这是一起令人扼腕痛惜的交通事故,孕妇正常走路被撞,不仅第一胎孩子没了,还彻底被剥夺做母亲的权利,无法再育,如此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获赔3万7,这谁能接受?

此前,南京43岁的张女士怀孕8周,深夜在路边正常行走时,被李某驾车撞倒,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胚胎停育,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奈进行了药流,导致以后都不能怀孕,其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被迫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张女士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各项损失3.7万多元。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比例,主要取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确系全责,那么赔偿也应是不打折扣,全数给付。基于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确定了驾车的李某负全责,根据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失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也就顺理成章,合法合规。从网上情况看,主要是经济赔偿的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在很多人看来,张女士作为事故的受害者,行走在路上遭遇飞来横祸,蒙受了巨大的人身伤害,不仅自己全身多处骨折,更造成了胚胎停育、无奈药流,以后都不能怀孕的严重后果,3.7万多元的经济赔偿,显然与大家的常识认知和预期结果,存在较大差距。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新闻报道,法院判决的是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不排除此案伤者起诉的是保险公司,至于肇事者有没有赔偿,有的话,赔偿了多少,新闻中没有明确说明。而且原告要求赔偿多少,新闻中也没有告知。

所以,不排除会存在因为信息不全,网友被误导的情形。但网友对这个话题的关注,更多是源于这样一个疑问: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终身不育,当如何计算损失。

众所周知,对于一个43岁的妇女来说,怀孕是不易的。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过后,张女士永远失去了自己尚未出生的孩子,更为令人遗憾的是,她再也不能拥有自己的孩子,可见潜在损失之严重。法庭确定肇事者赔偿的经济数额,不仅应当包括对骨折等伤情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也应将张女士的生育损失包括进来。

明面上的损失,像骨折这样的明伤,很容易计算,但精神上的痛苦,没有孩子的遗憾,这种无形的损失,很难计算。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于这第一点,法院考虑到车祸对张女士的潜在影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至于精神赔偿金额看上去比较低,也不奇怪。

从理论上讲,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是有多大损失赔偿多少数额,也没有赔偿的“天花板”。但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各地司法机关自行确定,一般来讲,相关数额都不会超过10万元的标准,以5万元的赔偿居多。比如,四川省就将标准上限确定为10万元。有的地方还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地方司法机关之所以如此规定,也是考虑到了精神损害难以科学鉴定和准确估量。

也就是说,张女士无论是向肇事者李某,还是向其保险公司索赔,单就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金额都不会很高。当然,也有人提到,如果丧失了生育能力,可以做伤残鉴定,这部分赔偿金额不会低。但这是另一回事了。

总的来说,张女士有没有得到恰如其分的经济赔偿,恐怕要得知事情的全貌后才好下判断。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能不能有所突破,像一些冤假错案那样,国家对受害者的赔偿,不断刷新精神损害赔偿纪录,让被侵害者得到应有的慰藉和救济,也是值得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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