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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七十九分公司被罚款7000元

   日期:2023-05-20 03:20:07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1    评论:0    

原标题:北京密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七十九分公司被罚款7000元

北京密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七十九分公司被罚款7000元

5月16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密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七十九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3〕23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密市监处罚〔2023〕23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密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七十九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8MA04D6497R
工商注册号 110118031528206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付新东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从北京倍康商店购进吉祥兄弟虫草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日;保质期50天(0--8℃)/30天(常温);净含量:650g]1件;2023年3月1日购进吉祥兄弟虫草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3日;保质期50天(0--8℃)/30天(常温);净含量:650g]1件。上述食品的1件内均含有8筐虫草蛋,购进价格均为120元/件,折合15元/筐,共计购进2件(16筐),销售价格为15元/筐。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3日的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2筐,1筐超过保质期未出售,被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现场扣押;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3日的上述食品未超过保质期前销售2筐,2筐超过保质期未出售,被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0日现场扣押。其余上述食品当事人陈述被自己员工自用。本案货值金额共计75元,违法所得共计3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8-16
处罚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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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19 21:40:30 所属分类: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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