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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一只人工繁殖鹦鹉三人获刑,判决是否“用力过猛”

   日期:2023-05-24 17:40:43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原标题:买卖一只人工繁殖鹦鹉三人获刑,判决是否“用力过猛”

文丨柳宇霆

买卖一只小小的鹦鹉,竟让三人招致牢狱之灾?有媒体近日报道了这么一起案子——

2019年,来自河南南阳的中医邹红喜,花了750块买了只“人工繁殖的观赏鹦鹉”。2020年5月,通过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他以700元把鹦鹉卖给了经营宠物店的薛某某。薛某某将鹦鹉挂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后案发。

2020年8月,邹、唐、薛三人被刑拘。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薛某某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唐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邹红喜被判拘役三个月。

邹红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中院。2022年1月,南阳中院驳回其上诉。

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涉案的是只和尚鹦鹉,又名贵格会鹦鹉,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在我国按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也属于濒危野生动物。

表面上看是这样。但问题在于,这只鹦鹉跟人们常识中的濒危野生动物,恐怕不是一回事。在我国,和尚鹦鹉并无野生,基本上属于人工繁育得来。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几种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其中就包括和尚鹦鹉。

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和尚鹦鹉的生存状况,有别于一般的濒危野生动物。

刑法是针对危害社会行为的严厉处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处以刑罚的前提条件。如果邹红喜等人买卖的和尚鹦鹉,属于人工繁育而不是纯粹的野生动物,那么其社会危害性的确有限。

近几年来,法规政策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早有“另眼相看”的趋势。

2020年12月,“两高”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中要求:

“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去年4月,“两高”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认为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

《解释》同时明确,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等情形之一,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图文无关)

而关于和尚鹦鹉的人工繁育情况,现在普遍认为它是“容易繁殖的种类,适合养殖入门者繁殖,全年均可繁殖”。对于这样虽在保护目录之列,实际随着养殖技术普及,早已脱离了濒危范围的特定动物品种,没必要再用刑罚大棒来刻意保护了。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有松动迹象。

江苏徐州警方此前曾查获一起买卖费氏鹦鹉案,涉案鹦鹉达30只。费氏鹦鹉也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但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最终对涉案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涉案费氏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较大,三人的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其他地区的司法案例和有益经验,理应被正视和借鉴。

世上本无亘古不变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也是如此。考虑到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保护,不宜“一刀切”严惩,否则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回到本起案例,有关部门有必要审慎考量,给出一个更合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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