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
7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生育保险。
据了解,按照这一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全省统一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进行缴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
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相关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直接结算。其中,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其月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正观新闻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