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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断电致462头猪热死供电所不用赔?《民法典》可能不同意

   日期:2023-07-13 18:23:24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14    评论:0    

原标题:突然断电致462头猪热死供电所不用赔?《民法典》可能不同意

文|克鲜

突然停电,几百头猪热死了,谁来赔?

7月1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大罗密镇,某猪场负责人刘女士发视频称,7月9日,自己的养猪场因夜间突然停电,导致462头生猪热死,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左右。她想让供电所赔偿部分损失。

供电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晚供电工人巡线,发现故障原因是树枝掉在另一用户家的线路上,导致大线跳闸。工作人员称,刘女士没有买商业保险,当晚她也没有用养猪场的发电机,镇政府正在协调这件事。

对于要不要由供电公司赔猪的事,一些网友很“共情”供电公司。网友说,“电是特殊商品,它的生产运输和供应过程更特殊。雷暴、大雨等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出事故的概率非常大。”

网友很能“理解”供电公司,不过相形之下,法律可不是这么说的。现行的《民法典》的合同编,以及之前的《合同法》里都设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专章,规范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法律义务关系。

首先,为什么供电合同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供电公司和用户“协商”?因为中国的立法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电、水、气这些公共服务机构都是行政性垄断企业,它们和普通用户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听任“合同自治”,最终就是供电、供水企业单方面提供霸王条款,用户不得不接受。

所以《民法典》坚持由法律直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且《民法典》的相关立法,明确了一个“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原则,水电供应企业,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资金雄厚、技术雄厚,当然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得很明白,供电企业未按规定、约定安全供电的,造成损失的,就得赔偿。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情形,《民法典》也规定得很清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哪怕是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供电人也有及时抢修的法律责任。

据称,停电原因是“树枝掉在线路上,导致大线路跳闸”。这个到底算不算“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供电”,算不算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包括本身供电线路的安排,是不是符合用电规范?这还要具体分析。

此外,在断电5个小时之后才通上电,也需要供电所对自己已经履行“及时抢修”义务做出证明。

还要说明一点,《电力法》也明确,电力运行事故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很多网友对供电服务中的“不可抗力”的理解是错误的,认为“风吹来树枝”就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特别是强调是“不能预见”。

地震,导致供电中断,这是不可抗力;但普通刮风、下雨等坏天气,不叫“不可抗力”,因为这是供电企业经常会遇见的情形,不是“不可预见”的。

此外,从赔偿额确认的角度来说,还需要养猪户证明462头生猪死亡是由断电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原因。

至于她没有买保险、没有启用备用电源,这不属于供电合同里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过失”。

比如,张三的花盆从楼上砸中李四的头,李四没有戴头盔,不会“金钟罩铁布衫”,这不叫李四的“过失”。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定的供电服务的基本原则是:没按质供电,就要赔;因自然灾害造成断电,没及时抢修,也要赔。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需要网民按生活常识来演绎。

目前双方正在协商中,如果未来要走法律程序,具体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判定,还要看当地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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