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来临,“神兽”们开启“家里蹲”模式,不辅导作业“父慈子孝”,辅导作业“鸡飞狗跳”。日前,因父亲辅导孩子作业时,长时间采用恐吓、谩骂方式,而引发了一宗离婚诉讼。法院为防止家庭暴力代际传递,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
父亲辅导作业时打骂孩子
7月13日,广东珠海香洲法院公布一案例。
阿浩和阿诗于2008年结婚,儿子小哲8岁。上小学三年级。
阿诗表示,阿浩经常对她和小哲有家庭暴力行为,让小哲身心受伤,小小年纪已经开始有离家出走、抗拒学习等行为。阿诗向法庭提交了7段视频和音频,主要场景是阿浩辅导小哲做作业。其中一段视频中,阿浩手拿黑色鞭状物站在小哲身边大声吼骂,小哲则坐在桌前,边哭泣边做作业,整个过程中都不敢说话。另外一段视频中,阿浩对小哲说了“你小还可以哭,等大了哭人家说你神经病,只能去死!”“写不完你今天就去跳楼就可以了!”等与学习无关的内容。阿诗还提供了小哲被打后的照片,照片中小哲手臂、腿部均有大片瘀青。
2022年,阿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阿浩在庭审中辩称,阿诗从一年前就开始用手机拍摄他管教儿子的场景,认为她是有计划的,因为被她激怒了,才把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阿浩同意离婚,但要求由他来抚养小哲。
法院:父亲的行为超出正常管教范畴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浩在辅导孩子作业时,手持鞭状物在旁,长时间采用恐吓、谩骂方式对一个成年人足以造成精神侵害。阿浩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管教孩子的范畴,更多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属于家庭暴力。阿诗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于阿浩对小哲的暴力教育,由阿诗抚养小哲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阿诗主张小哲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阿诗要求阿浩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并没有限定是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从一般人的理性和感受来说,配偶如果侵害其他家庭成员,如孩子、另一方父母等,都必然对另一方身心造成伤害和精神痛苦,因此阿诗因阿浩对儿子小哲实施家庭暴力而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合考虑阿浩的过错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定阿浩向阿诗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
新闻连连看| 安徽合肥:男童被母亲棍打跳下5楼?警方通报
2023年6月25日19时36分,安徽合肥长丰县警方接群众报警称,水湖镇某小区有人坠楼。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在该小区某单元楼下发现一名坠楼儿童(闫某某,男),随即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闫某某因贪玩担心母亲责罚,躲到防盗窗外平台上。其母亲担心闫某某坠楼,用棒状物拍打闫某某,规劝其进屋。后闫某某跳楼。
目前,经医院诊断,闫某某身体多处骨折,肺部挫伤,暂无生命危险,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为避免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请不要传播相关视频。【阅读全文】
快评:家庭教育父母不能任性 家暴更不是管教手段
在任何情况下,对未成年家庭成员施以暴力,都不是纯粹的“家务事”。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这3个字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这是现代文明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有的家长以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就打,想骂就骂,外人无权干涉。甚至有传统观点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打孩子是为孩子好。把暴力当成正当的管教手段,这种陈旧的家庭教育观,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僭越。
我们并不缺少法律条文,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让法律真正打破“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将“关起门来”实施的家庭暴力纳入社会化解决的框架之中。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落实,对于家暴情节严重的监护人,该剥夺其监护资格就该果断剥夺。另一方面,对遭受虐待的孩子,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也要及时申请,派出所、居委会等机构也应该加强监督回访,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构筑社会性的监督、防护力量。
家暴本身具有隐蔽性,未成年人又不具备自主维权能力,在此前提下,处理此类事件,一定不能“和稀泥”。只有让法律严起来、让社会监督硬起来,家长们才能真正意识到,家门之内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教育不能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对孩子使用暴力,必然付出沉重代价。
内容综合广州日报、九派新闻、中青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