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熊志
近日,河南商丘市确定,每月1日—20日为“企业宁静日”。
在此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行的行政执法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企业宁静日”以外的时间到企业执法,需提前3日对拟实施的行政执法情况,向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填写《入企行政执法报备表》。
所谓“企业宁静日”,其实不是什么新概念了。近几年来,有不少地方都曾推出了这一措施,目的在于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打扰,让企业运转能保持连贯性,让行政执法更谨慎和克制,以此来优化营商环境。
但正如很多网友质疑的,保障企业专注经营,是否有必要专门设立一个执法“静默”期?“企业宁静日”是否有形式主义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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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肯定,地方设立“企业宁静日”,初衷无疑是好的。一方面,它说明地方政府部门意识到了营商环境的重要,以及企业有一个安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的重要;另一方面,它确实针对性地解决了过度执法带来的种种问题。
比如,没有时间约束,行政执法随意性、随机性太强,企业可能得频繁应付执法检查。
看上去,企业面对频密的监管执法压力,生产经营更守法合规,但代价是企业得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应付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这也是一种资源消耗。甚至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借机“吃拿卡要”,搞权力寻租,让企业苦不堪言。
有了“企业宁静日”,至少每个月的这段时间,企业有一个勿扰期,可以安心生产经营,不被侵扰。对执法机关,非必要不打扰企业,也是一种减压。
不过,“企业宁静日”初衷虽好,仍然存在着一些疑虑。很多人就问,旨在减少打扰企业的“企业宁静日”,会不会成为企业违法违规的一种保护罩呢?
对此,当地发改委一工作人员表示,若执法部门接到举报,例如企业违规生产或涉及环保等问题,“这个是肯定要去的”。但执法2日后要提交“执法回执”报备表,发改委将对各部门报备情况进行督查,看执法部门是否存在重复检查。
由此可见,企业宁静日要不影响正常的执法,又能达到自身的目的,关键不在于设立“宁静日”本身,而在于发改委事后的监督是否到位,能不能对执法部门构成约束。
如果执法行动没有“后顾之忧”,轻易就能突破“企业宁静日”,那么设立这一机制,就没什么意义。
过去,一些地方的运动式执法、过度执法对企业的侵扰,根本在于执法权不受约束。就算在“企业宁静日”内,管住了某些执法者乱来胡来的手,若执法权得不到有效监督,在“企业宁静日”之外,它照样可能以各种名义来侵扰企业。
如此一来,执法机关的合法伤害权仍在,“企业宁静日”的机制难免容易流于形式。
企业安心生产经营,和常态化的执法监督,其实并不矛盾。甚至常态化的执法监督,本来就是维护正常经济生产秩序的要素。每一分每一秒,执法机关都应该保持待命状态,而不是在某一段时间抓得特别紧,在另一段时间又出现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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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被各种执法检查困扰,被吃拿卡要侵害,需要的是从源头着手,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一方面,明确执法权,明确负面清单,让执法权更透明,让执法者不敢乱来;
另一方面,畅通举报通道,让企业面对过度执法,面对不规范、违背程序的执法行为时,敢于站出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并不是否定“企业宁静日”的意义。规范执法权力,减轻企业负担,应该鼓励地方尝试。但要提醒的是,优化营商环境,应该将更多的精力,落实在权力监督上,而不是搞一些形式主义的花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