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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别人手机索要2500元酬谢,算不算敲诈勒索

   日期:2023-07-19 17:40:54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9    评论:0    

原标题:捡到别人手机索要2500元酬谢,算不算敲诈勒索

文丨柳宇霆

手机丢了被别人捡到,给1500元才能还,这合适吗?

据媒体报道,四川达州一网友的手机在商场丢失,一男子捡到后要求2500元现金作为酬谢。该网友表示自己还是学生,手机里有重要资料,最终经协商给了1500元才拿回手机。

这则新闻很快在网上引发争议。很多人说,捡到手机给点酬劳可以,但不能狮子大开口。一开口就是2500元,这和敲诈勒索有啥区别。就算最后两人协商至1500元,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个数额也不低,都能买一部新手机了。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这件事中,捡到他人手机的男子,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如果拾物不还,法律也明确了解决办法,“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视频截图)

对于故意占有他人遗失物的当事人,还可能因涉嫌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丢失手机的网友,完全可以要求该男子返还自己的遗失物,实在不行可以诉诸公堂,请求司法解决。

回到这件事的焦点,1500元的“酬劳”该不该给?

从法律上讲,“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履行义务”。这里有两个要点:

第一,给付的应当是保管费用,而不是拾物不昧的“酬劳”,且应当以其必要支出为限;

第二,感谢费必须由失主主动给付,而法律也明确了,“对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弘扬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

回到这起事件中,捡到手机的男子,返还遗失物是他的法定义务,如果失主没有发布过悬赏,他无权主动要求对方给付“酬劳”。

对失主来说,其实可以不予理会对方的诉求,回复“法庭上见”即可。因为男子索要2500元现金,还与失主讨价还价,并拿到1500元“酬劳”,这种出格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违法。

但网友提到的,索取报酬1500元,是在赤裸裸地敲诈勒索,属于违法犯罪——这一说法值得商榷。

根据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就有敲诈勒索之嫌。从表面上看,拾物者的所作所为,确有不妥之处。

比如,主动向对方索取报酬,将给付酬劳作为返还手机的前提条件,失主答应酬谢也有几分迫不得已;保管手机的必要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索取酬劳的数额,超过了人们的预期等等。

但也应看到,这起事件有一定特殊性。首先,捡到手机的男子,尽管有索取“酬劳”之实,但并没有“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行为。其次,双方经过了协商,最终也达成了协议,由此淡化了强迫的色彩。

再次,索酬的数额1500元,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犯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根据两高于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才能刑事立案。

综合各种情况看,这起拾物纠纷,当事人索酬虽有不妥,但也不必“上纲上线”,拿着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给予行政、刑事等处罚。

当然,如果失主认为给钱,实属被人强迫,事后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相关钱款。在法律上,这种维护失主权益的结果,指向一个拾物不昧的更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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