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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间的区别有哪些?

   日期:2023-08-05 21:01:37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农村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间的区别有哪些?

河北省某镇某村的李先生这几天一直很苦恼。原因是他前几年“承包”同村王某一家的土地要被征收了,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应该支付给谁呢?按照他的想法,土地是他“承包”的,在“承包”期间,该土地被征收了,补偿费就应该支付给他。这种想法对吗?

法律科普

首先明确一下,案例中李先生这种情况,实际上不属于承包,而是租赁。

农村土地由于其特殊的权属性质,关于土地的流转、经营、用途甚至经营主体等各方面都有很多限制,这就不得不说一下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根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意思就是说,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要稳定在本村农户手中,而土地经营权就要放活、要流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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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农村土地承包指的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这种承包仅限于本村的村集体成员之间。

农村土地租赁是指将集体土地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承租人可以是本村的村民,也可以是外村的村民或城镇居民。

最后一个问题,案例中李先生租赁的土地发生征收了,他能获得哪些补偿呢?

首先,我们先掌握一个公示,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助费,我们分情况讨论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如果李先生与王某一家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租期内如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土地上的附着物赔偿,种植物费归乙方所有”,李先生能获得的是其中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

如果李先生与王某一家的《土地租赁合同》中针对征用土地的情形未做详细约定,李先生则可以主张土地补偿费(部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综上所述,史西宁主任也仅仅罗列了一些常见情形,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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