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校长  时期  日方  裂缝  创新  小品  药厂  京秦高速  作业  窗帘 

律师被禁止携带电脑入庭?保护辩护权不是一句空话

   日期:2023-08-08 16:41:27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9    评论:0    

原标题:律师被禁止携带电脑入庭?保护辩护权不是一句空话

文|杨宜桐

开庭前,两位律师被法警要求脱鞋安检,不被允许携带工作电脑进入法庭;还没有进入法庭,就被告知庭开完了,这正常吗?

据媒体报道,8月7日,来宾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冯波律师涉黑案”。担任冯波二审辩护人的两位律师发出声明称,他们在法院的安检处,经历了以上魔幻的一幕。

当天上午8点47分,两人提前到达来宾中院,一一配合安检要求。因为不让带电脑进法庭,两人反复跟工作人员沟通,一直到9点25分,安检口有两名穿检察官制服的人员走出。随即,该案法官助理及部分穿法警制服的人员表示,庭审已经结束。

这一描述,让很多人颇感震惊。

不是说,安检工作不重要。《法庭规则》有明确规定: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这些规定都说明,安检是一种常规性的工作,并没有“刻意”针对性。

问题在于,在安检过程中,对律师们的电脑,有必要揪住不放吗?

从合理性上讲,一起刑事案件,那么多的证据资料,律师整理的洋洋万言的辩护要点,都在电脑里。不让带电脑进法庭,还真是把律师当成智能辩护机器人了。

特别是在这起案件中,律师反复释明,“该案有案卷600多本,材料均以电子方式存在电脑内”,没有电脑,不就相当于,还没上“战场”事先就“缴械”?这种情况下,律师又如何行使辩护权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以严格著称的《法庭规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为诉讼参与人设定了种种要求,不准其违规录音、录像等,但并没有将律师电脑纳入禁止范围。

之前,最高法有关领导,甚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律师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论、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最高法都开设了“绿色通道”,如此尊重律师辩护权,到了某个地方法院,怎么就变了味道呢?

再说,在此前一审、二审的开庭中,辩护律师均被允许携带电脑,到了如今的庭审,就说案情重大敏感,禁止携带电脑,历次庭审怎么还有那么大的差异性?

其实,在这起风波中,律师电脑成为禁带品,还不是全部争议点。尤其令人难以忍受的是,律师还没到场,庭审居然就结束了。

庭审固然是严肃的司法活动,规定了开庭时间,不是有特殊的原因,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准时到庭。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被告迟到30分钟以上,就要承担延期审理等不利后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迟到,经被告人同意,庭审活动也能顺利进行。

何况,在此案中,律师不是故意迟到,他们早早赶到了法院,之所以进不了法庭,是因为被法院安检人员揪住工作电脑不放,而这本不应是法律制度禁止的对象。因为法院自己的原因,导致律师被挡在法庭大门之外,怎么能若无其事,继续开庭审理,让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而且,开庭审理区区25分钟左右,就已经宣告结束,在辩护律师被“拖腿”缺席的情况下,诉讼活动犹如闪电,很难不让人怀疑,该院是否故意让辩护律师无法到位,趁机完成庭审工作,这样的做法,无疑与法院应有的严肃性、专业性相去甚远。

现代司法的核心,是保护律师的辩护权,也只有保护律师的辩护权,才能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这是最基本的逻辑。律师被禁止带电脑进入法庭,以及庭审的草草结束,并不是一件小事,跳出个案的窠臼,更关系司法正义的成色,关乎司法公信力。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据两名律师表示,他们已经向各自所在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权,并将向包括来宾市检察院在内的各级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随着两名律师直播,有关争议引来公众关注,有关部门应主动介入,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处理,充分保护律师辩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内容由网友发布或转自其他网站,如有侵权及其他问题,请发送邮件至jiyuwang@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打赏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