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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教师能在当地拥有宅基地吗?

   日期:2023-08-10 16:21:57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5    评论:0    

原标题:农村中小学教师能在当地拥有宅基地吗?

对于农村中小学教师,不能简单地认为该有没有宅基地来做回答,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农村中小学教师,是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多数农村的中小学教师,是不具备拥有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的。

在农村的中小学教师中,还要进行具体的细分。现在农村的中学,基本上都是建在乡镇所在地,也就是场镇上。在场镇上有中学、有小学,在这些学校的教师中,有的人是县城考进来的,还有的是从外地考进来的。

现在每一所农村的中学或是小学,在学校工作期间,如果家不是本地的,学校都会安排住房,作为教师平时休息、住宿的地方。在一个单位工作,包括在乡镇的中小学工作,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后勤保障还是比较完善的。

对于家在外地的农村中小学教师,除了学校解决在校期间的住宿问题以外,如果和当地的职工结婚成家,解决住房的途径,不是靠宅基地来解决,而是像其他职工那样,在当地购买商品房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全家都在场镇上居住,场镇周边购买宅基地自己建房,成本更低,住房面积更大。当然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以前也有很多在乡镇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在当地修房子。房子虽然修起来了,但这也是不合法的,自己居住还可以,今后想要出售、增值都是有难度的,如果纪检部门真要查起来,还属于一种违规行为。

要在所在学校的周围取得合法的宅基地,按照正规途径肯定是不行的。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衡量的标准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即使是在村小教师,但如果自己的户籍不在当地,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在当地办理宅基地,这也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对于自己的家在本村,自己又是本村的小学教师,虽然也是事业单位职工,甚至自己是城镇户籍,但自己的家人还在农村,还属于本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以家属的名义,在当地取得宅基地、在当地建房这是完全可能的。

对于以前从农村通过考起师范院校出去,后来分配到本乡、本镇的中小学工作,如果举家迁出了农村,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的,在退休后如果想回到本村申请宅基地,在老家建房,这也是不符合条件的。

虽然要去老家新申请宅基地不行,但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比如在自己的父母还健在时可以规划在原来老房子的基础上建房,还可以以在农村的兄弟、姐妹的名义建房,在农村这方面的办法很多,在城镇周边土地比较紧张的地方,操作的难度可能比较大的,但在土地资源相对宽裕的地方,操作的空间还是存在的。

综上所述,农村中小学教师在当地该不该拥有宅基地,既然是中小学教师,又不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肯定是不能在当地拥有宅基地的。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干部,吃的国家饭,领取国家的工资,享受国家的养老金,有什么资格去拥有农村的宅基地呢?

但家在农村居住的中小学教师,本身就是工作在农村,居住在农村,在农村已经有了宅基地,不存在还要拥有宅基地的问题;对于家在外地在本村教书的中小教师,是没有资格在本村享受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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