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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警车刮擦车辆后径直驶离,不算肇事逃逸?

   日期:2023-09-08 17:41:24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6    评论:0    

原标题:法院警车刮擦车辆后径直驶离,不算肇事逃逸?

文丨宗威

云南洱源县法院一警车疑似肇事逃逸,近日引发关注。

李女士向媒体爆料称, 8月31日,她在下班途中与一辆警车发生侧面刮擦,事发时警车未减速且在事后逃逸,结果交警判定称对方“肇事驶离”。

洱源县政府工作人员称,涉事警车为大理市洱源县法院车辆,驾驶人为该法院干警。

李女士认为,“肇事逃逸”变为“肇事驶离”,交警是在玩文字游戏,好为肇事干警脱责,因而要一个说法。

可如今事发都一个星期了,法院和交警部门都没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9月7日上午,洱源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会对涉事人员作出处理并发布通报。

一个小小的交通剐蹭事故,要调查处理这么久?有关方面为何一直拖拖拉拉?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按李女士的说法,她当时与警车会车时,已经停车准备让对方了,但警车车速特别快,也没刹车,直接冲过来撞到了她的车。不但撞坏了倒车镜,自己和同行乘客都受了轻微伤。

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肇事的警车,这时应当停车查看车损情况,看看双方能不能私下调解。双方有异议的话可以报警,让交警来现场判定。

但警车不仅没有停车查看,反而是直接开着车跑了。直到李女士打电话报警近一个小时后,肇事司机才开车返回现场。

从交警事后的责任划定看,肇事警车全责,但对警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情况,交警的表述是“肇事驶离”。

这让李女士和很多网友看不懂了。别看“肇事驶离”和“肇事逃逸”只有两字之差,两者的性质和后续涉及的处理,差别可大了。

肇事逃逸是指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而肇事驶离,不一定是为了逃避责任,也有可能是有重大的事情去做,比如将受害人送往医院。

对于后者,要如何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肇事逃逸”呢,就规定得清清楚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如果涉事干警被判定“肇事逃逸”,不仅不能再申请驾照,而且很可能被罚款且行政拘留,后者可能会让他受到更严重的纪律处分。

两字之差,对人的前途影响,截然不同。

按我们通常的理解,法院干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径直离开现场,在报警的情况下近一小时才返回,这不是肇事逃逸是什么?

上网检索类似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基本是按肇事逃逸处罚的。为何到了法院干警这,用词就不一样了呢?

这难免给人一种“官官相护”的不好观感。

而且,在肇事车辆驶离现场的这一个小时内,具体发生了什么,也会影响对事故的定性。

比如有网友就怀疑,肇事司机有没有可能当时喝了酒,逃离现场后去醒酒了,甚至是换了个司机?再或者,当时车上有啥见不得光的人或事?

这也不能怪网友瞎脑补。肇事司机身为警务人员,本应更加遵纪守法。出事故后近一小时才回来,本身就容易让人浮想联翩。

而作为肇事司机所在的单位,事发都已经一个星期了,当地法院仍未公布处理结果。交警不是都认定肇事车辆全责了吗,法院还在调查什么呢?

总的来说,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在各方的处理回应下,显得扑朔迷离。

当地或许只有展开更深入的调查,详细回答交警不认定“肇事逃逸”的原因,搞清楚肇事司机离开现场的一个小时干了什么,才能还李女士一个公道,给公众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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