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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阳初中女生遭欺凌事件进展: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打人者已被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日期:2023-09-12 16:44:42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原标题:重庆酉阳初中女生遭欺凌事件进展: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打人者已被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近日,重庆酉阳县麻旺初级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9月12日,极目新闻记者从酉阳县教委了解到,打人学生已被家长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有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牵涉校园欺凌的伤害案件一般会采取教育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错误,并为受害人提供相应赔偿。

初一学生在校内多次被高年级学生欺凌

据封面新闻报道,9月11日,一段重庆酉阳县麻旺初级中学校园欺凌的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一名身材瘦小的女生被另一个女生围堵在厕所内扯拽、殴打,逼迫下跪。被欺凌女孩家属接受采访时透露,被打的学生是初一年级新生,而视频中一幕发生在刚刚开学的9月1日,事发10天后,事件仍未有明确的处理结果。

据被欺凌女孩哥哥孙先生介绍,当天上午课后,妹妹与同学在交谈中,提及并谈论到了视频中的施暴女生,之后遭到施暴女生的报复,教室内,“施暴女生知道妹妹‘谈论’自己后,伙同十来个女生到教室进行了施暴。孙先生说,施暴的女生是高年级的,和妹妹都不认识,也没有交集,根本就不会有其他矛盾。”

医疗诊断证明(图片来源:知情人士)

据孙先生介绍,网传的视频是施暴女生对妹妹的第二次报复,发生在当天午休时。施暴女生把她的妹妹喊到厕所,对妹妹进行施暴,“妹妹一直在道歉,最后才放她离开。”孙先生说,当天下午放学后,她妹妹在校外又遇到了施暴女生一行。好在一位熟人把她妹妹带走,才避免了第三次伤害。

孙先生表示,经医生检查,诊断出妹妹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身体上的伤害远远比不上心理上的伤害严重。一直到现在,妹妹都不太愿意和我们交流,一到晚上就哭,很害怕。”

打人者已被家长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9月12日,极目新闻记者就校园欺凌事件联系事发地麻旺镇政府、麻旺镇初级中学,电话均未接通。

酉阳县教委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已经就此事发布了事件最新进展。落款为麻旺初级中学校9月12日发布的情况说明显示,2023年9月1日,该校七年级女生孙某(现年12周岁),在校园内被八年级女生万某某(又名冉某某,现年13周岁)殴打。该情况说明也就此定性,这是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学校情况通报(图片来源:酉阳城市APP)

事件发生后,学校迅速将孙某送往医院观察治疗,已治愈出院。同时,安排人员对该生进行心理疏导、人文关怀,并积极与双方家长进行沟通协调。麻旺镇党委政府、县公安局、县教委迅速开展调查处理。9月5日,根据调查情况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给予万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并会同公安机关对万某某及围观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家长与学校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因万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系未成年人,属于法定不予处罚对象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现万某某已被其家长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双方家长已取得谅解,并达成了谅解协议。

重庆华立万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胡校溟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上也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在严重犯罪案件中,不过,按照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对于某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可能会采取教育矫正,而不是刑事处罚。

胡校溟律师还介绍,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则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监护人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牵涉校园欺凌的伤害案件一般会采取教育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错误,并为受害人提供赔偿。这种方式也是为了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机会。”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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