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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打伤猥亵女儿的副院长被免于起诉,全靠检察官翻案?

   日期:2023-09-12 16:44:44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11    评论:0    

原标题:父亲打伤猥亵女儿的副院长被免于起诉,全靠检察官翻案?

文丨柳宇霆

一起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潜藏着猥亵未成年人的罪恶。

近日,媒体报道,2021年5月8日晚,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小贝(15岁),被副院长谢某某猥亵。5月9日,小贝的父亲李某冲到学校打了谢某某,后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长沙望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打伤谢某某的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且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于猥亵小贝的谢某某,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对其进行从业限制。

这起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受到关注,备受网友好评。

对李某而言,检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确是一个好消息。一般来说,故意伤害他人,达到轻伤二级的标准,就要刑事立案,而一旦定罪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今有了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李某虽殴打对方致轻伤,但不必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免于牢狱之苦,更要紧的是不会留下前科案底,对孩子上学、就业等都没有什么负面影响。

不仅如此,“黑手”谢某某的处罚由“行”转“刑”,更是李某所乐见的结果。

据报道,在殴打谢某某的当天,李某也就女儿被猥亵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为,谢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这一戏剧性的转变,彰显了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其实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据报道,公安部门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上,李某打人案事实简单、证据充分,按办案程序可以很快审结。但在审查卷宗时,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案的案发原因存在不寻常之处,可能隐藏了性侵未成年女性的犯罪行为,继而与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联合启动了补充侦查程序。

如果不是检察官目光如炬,查明真相,很可能这起案件的结局是,打伤人的父亲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而猥亵未成年人的副院长行拘5日就没事了。

办案讲事实、论证据、看情节,不能唯结果论。

尽管李某打伤他人并构成轻伤,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但并不能因为一个伤人的结果,就轻易归入需要追诉刑事责任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也明确——

“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回到这起故意伤害案件,李某致人轻伤固然是事实,但客观而言,也有从轻、从宽的情节,比如决定书中提到“事出有因”等细节。初犯、偶犯也能证明一贯表现,主观恶性不大。从情理来讲,宽宥受害者一方,也符合人们朴素的正义观。

综合这些因素,对李某并不需要上纲上线追究刑责。

老实说,之前对副院长谢某某的处理,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身为教育机构负责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等重要职责,他却对学生上下其手,这显然不是一起普通的猥亵事件,也不应在治安处罚的范围。

何况,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若只行拘5日,显然板子落得轻了,如果不是检察官及时纠编,谢某某这条“大尾巴狼”,说不定还会继续为非作歹,想想都让人害怕。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说,办案人员必须像上帝一样聪慧睿智,但严守程序规定,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不犯常识性错误,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总之,父亲打伤猥亵女儿的副院长,不用承受刑罚,符合法理和人情,没有让受害者及家人承受二次伤害,彰显了公平和正义。而此案“峰回路转”的处理过程,也给办案人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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