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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机构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

   日期:2023-09-14 15:04:40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4    评论:0    

原标题:金融监管总局:机构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

界面新闻 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安震

界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监管局、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打击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通知》内容来看,全文共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的原则、相关管理制度安排、合作对象、负面舆情应对、监督管理、风险合规等多方面作出约束。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金融广告管理机制,由总行、总公司或者集团公司制定金融产品广告代言管理制度。制度中应当明确本机构金融产品广告代言管理牵头部门、审核流程和责任、行为管理和监测、第三方合作管理、违法违规内部追责等管理要求。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将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背景调查、合同约束、内容审核、持续监测等措施,确保广告代言活动遵循相关法律、规则以及本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

另外,金融机构要制定广告代言负面舆情应对预案,及时处置相关风险。金融机构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开展广告代言等宣传推广活动,发现已开展合作的明星存在违法失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演艺人员、网络红人、体育名人等。

在广告内容方面,《通知》特别指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在主要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参与或者收视对象的节目、视频、游戏等场景中展示借贷类业务广告,不得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助学贷款除外。

涉及借贷类产品的,应当在广告显著位置明示包含利息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在内的综合年化利率,对于信用卡以及消费贷、信用贷等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

涉及资产管理类业务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与存款及保险产品等相混同,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收益和过往业绩。

此外,涉及保险类业务的,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管理类产品作不当类比,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不得隐瞒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不得为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承诺保证收益。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采取容易引起受众不理智行为的营销手段,不得诱导冲动消费,不得宣扬过度负债、盲目投资、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等观念。

《通知》明确,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金融机构广告代言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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