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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鲶鱼”事件,能否先公开一下不能公开的理由?丨豫论场

   日期:2023-09-15 12:43:32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5    评论:0    

原标题:“北极鲶鱼”事件,能否先公开一下不能公开的理由?丨豫论场

“北极鲶鱼”事件,能否先公开一下不能公开的理由?丨豫论场

□赵志疆

今年3月,网友“北极鲶鱼”发布了“家里有9位数”、家人“感觉贪了”、“润”到澳大利亚等一系列极端言论,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对此,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表示,已对“北极鲶鱼”的爷爷、离退休干部钟某某开展核查,“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时隔5个多月,此事的调查进展如何?近日,有网友就此向深圳市交通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落款为9月6日的答复函中表示:“您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消息传出,舆论哗然——在外界持续强烈关注之下,“北极鲶鱼”事件难道就这样悄无声息地“烂尾”了?说好了“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为何又什么信息都“不予公开”了呢?“决定不予公开”也可以,是否应该有个不这么简单生硬的态度?

坦白说,目前下结论为时尚早。因为深圳市纪委监委已经介入调查,此事是否涉嫌职务犯罪、违规违纪等问题,最终调查结果只能由深圳市纪委监察委对外发布。换句话说,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表示“不予公开”,从法理上来说可以理解。但是,从情理上来说,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冷冰冰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态度,却又显得极为不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由此不难看出,即使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也应该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到底是什么。实际上,这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只有让公众了解什么样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什么样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才能引导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更有准确性,避免各方为此做无用功。

就此而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最大的问题不在于“不予公开”,而在于“不予置评”——公众只看到了“不予公开”的决定,而没有看到支撑这一决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是涉及个人隐私,还是顾及保密条款?是部门不方便公开,还是有其他原因?况且,“北极鲶鱼”事件不仅激起了公众的愤怒,而且引发了关于贪腐问题的猜测。在网友的持续关注之下,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无可奉告”的态度,难免会进一步放大矛盾、加剧割裂。

实际上,这也是多地都曾出现过的问题。面对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和焦点问题,有些部门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迟迟无动于衷,即使“千呼万唤始出来”,往往还“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头来,信息公开成了例行公事,甚或是火上浇油,只落得“树欲静而风不止”。究其原因,公众在意的,不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还有相关部门的态度与诚意——缺乏诚意的政府信息公开,注定适得其反。

具体到“北极鲶鱼”事件来说,此事已经过去了这么长时间,相关调查到底进展如何,于情于理都该给所有关注此事的人一个解释。就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真的不能公开,能不能先公开一下不能公开的理由?当然,如果不想公开,自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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