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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某景区散步摔了一跤,法院判决管理方承担七成责任

   日期:2023-09-29 13:40:09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6    评论:0    

原标题:男子在某景区散步摔了一跤,法院判决管理方承担七成责任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明康琪 陈木子

武汉的李先生在某景区游玩时,在一处木栈道上散步,未料踩到了断裂的木条,木条翘起后地板出现缝隙,李先生的脚陷入其中后摔倒,后送医治疗。李先生出院后将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索赔。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付李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万元。

2022年5月,李先生到武汉某景区游玩,某处木栈道上有两根木条断裂,该断裂处放置了一个锥形桶,以作警示。李先生的右脚不慎踩到了断裂的木条,木条一侧下沉,另一侧翘起,李先生的右脚被卡入缝隙后摔倒,同时因李先生右腿有陈旧性骨折,他的右腿再次受伤,后被送医治疗。李先生经过治疗后出院,申请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李先生构成九级伤残。

李先生一张诉状将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投保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在武汉某景区散步时受伤,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者,其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案发时的木栈道已经被放置了锥形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但李先生仍然脚踩旁边的木条导致受伤,其自身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七成责任,李先生需承担三成责任。

经过核算,考虑到李先生陈旧伤等原因,他因本次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约为19万余元,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判决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付李先生损失约13.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解释,景区属于公共场所,景区管理者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游客提供良好、安全的游玩环境,对损坏的道路、设施应进行维护,无法及时修复的,应采用其他足以引起游客注意的方式,如设置醒目提示牌或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指引,提示游客避开危险区域。本案中,景区木栈道破损,景区在断裂处放置了锥形桶,但未进行其他说明,仅仅放置一个锥形桶不足以让游客意识到该区域存在危险,故景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游客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负责。本案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行走时未注意脚下安全,未避开可能存在危险的路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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