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征拆公告是否可诉目前有争议,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征拆早期律师就束手无策了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胜诉案情
河南某市的李先生等6人是当地一家公立医院的老职工了,为了医疗事业鞠躬尽瘁,在1996年,医院在附近盖了几栋楼作为职工福利房,后又相继办理了公房购房产权,并置办了房产证。随着当地医疗改革,并且本市人口增长加快,医院不得不扩建新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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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准备上班的李先生看到小区门口公告区张贴着一纸公告《关于开展某市人民医院整体项目(二期) 配套工程征迁工作的通告》,该通告载明,某市人民医院整体项目(二期) 配套工程是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建成后能有效改善患者就医条件,满足广大群众对健康和医疗日益增长的需求,为群众就诊医疗提供一个健康、高效、和谐的就医环境。并且对拆迁范围,拆迁法律依据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李先生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因为公告中一是拆迁货币补偿太低,二是即便选择安置房,安置房的位置要比现在的公房差很多,思来想去之余,李先生找到了医院的战友史先生,胡女士等6人,几位商议后一拍即合,决定请律师协助维权,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团队的袁冲律师。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袁冲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审视了整个案件,决定直接起诉征拆公告,连委托人李先生也有点担心,征拆公告涉及片区几千人,真的有把握吗?袁冲律师给李先生打气,并立即着手准备诉讼材料。
在庭审中,被告河南某市政府答辩称:
一、被诉征迁通告不是最终的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对原告李先生产生限制或剥夺涉案房屋所有权等合法权益的外部法律效力,仅系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一行政行为中的具体环节,其本身并非成熟、独立而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某市政府并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房屋并未被予以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原告不属于被征收人,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三、某市政府正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准备针对原告涉案的 6户房屋依法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正在完成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等准备工作,房屋征收行政程序启动后正在进行过程中,待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原告不服的,应针对该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袁律师当庭反击道:
一、根据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某号行政裁定书对此已有明确认定,即征迁公告具有可诉性。
二、涉案通告中明确了征迁范围、征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征迁义务以及不予征迁补偿的情形,且某市政府已经依据该通告开展了实质性的征迁工作,但被告某市政府并未提交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制定涉案通告的相关证据。
三、李先生提交了与涉案通告同时张贴的征迁安置方案中明确规定了涉案征收补偿安置范围包括某市人民医院整体建设项目二期配套工程施工红线内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故涉案通告中同时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我方认为被告某市政府作出涉案通告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明显不当,应当判决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袁冲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拆公告违法!
★史主任提醒 ★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