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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童遭恶犬撕咬 律师解读狗主人和物业需担何责?

   日期:2023-10-17 10:40:34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10    评论:0    

原标题:成都女童遭恶犬撕咬 律师解读狗主人和物业需担何责?

10月16日,成都2岁女童遭恶犬咬伤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强烈关注和讨论。

10月16日,成都崇州一小区大型犬撕咬一名2岁半女孩,孩子受伤严重: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目前尚未苏醒,仍在ICU接受观察治疗。涉事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称,狗咬伤人后逃走,警方等部门正在全力寻找。

“成都女童遭恶犬撕咬”热搜截图

2岁女童惨遭烈犬撕咬在ICU治疗

女童母亲:将追究物业和犬主责任

网络上一段时长2分7秒的监控视频显示,16日8时许,在成都崇州市恒大西辰绿洲小区一栋建筑物底下,一只黑色犬只(罗威纳犬)不停地徘徊、逗留,走动约1分钟。8时2分35秒,邓某牵着2岁女童(唐某)走出大楼,黑色犬立刻围了上来,并对女童展开撕咬,并将其拖至草坪,约40多秒。

期间,有一只白色犬只围在附近,但并未实施攻击。倒在地上的邓某一直试图保护孩子,但并未成功。最后,一名保洁员用拖把将犬只撵走。据悉,事发后女童第一时间送医治疗;黑狗咬伤人后溜走,民警已到事发小区排查。

17时许,崇州警方通报称,被咬女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当晚20时许,女童仍在ICU接受观察治疗,目前尚未苏醒,已有专家对唐某进行会诊。

女孩全身多处被咬伤,家属在ICU外焦急等候。

女童母亲邓某告诉记者,下一步她将追究小区物业和犬主责任。

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已联系了公安、消防、社区,都在处理这个事情。狗已经控制一条了,黑狗也还在找,它比白狗要凶一点,不太好控制。狗主人也还在找,物业领导也去医院看望了小孩。”

至于狗为什么没牵绳,物业工作人员称,平时也在提醒业主遛狗要牵绳,但有些业主就是不听。

小区犬只伤人,狗主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王雪律师从民事案件的角度分析:从视频来看,狗没有拴狗绳,且没有看见狗主人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从警方通报内容来看,咬伤女孩的犬只为罗威纳犬,体型颇为庞大,但并不在2010年颁布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限养品种22种大型犬、烈性犬名单中。

王雪律师表示,若涉事的犬只属于烈性犬种,并在案发前曾发生过伤人事件,狗主人应当预见到如管理不善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主观上过于自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监控视频显示,黑色犬只对2岁多的唐某展开攻击。监控视频截图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从刑事案件的角度分析:“小女孩被咬之后,狗主人未在第一时间出现制止,将被害人送进医院,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找到狗的主人,确定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由警方立案侦查后根据证据情况确定。”。

“没有牵绳,造成了伤人事故。无论如何,民事侵权成立,狗的主人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次,咬人事故发生时,要看狗主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的还是过失。”

范辰律师表示,如果是狗主人故意不牵绳,将狗作为工具去伤害他人或者追求咬死他人的结果,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狗主人明知狗有攻击性,却以放任的心态,不拴绳,以至于造成严重的后果,则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范辰还补充说,还要看这种类型犬只的特性,虽然其不在禁养的名单上,但它是否有攻击人类的特性,这个也需要专家来界定。

事发小区物业是否需要担责?

范辰律师表示,要分情况,如果该事件突发,物业工作人员并不在附近,很难断定物业责任。

“如果此狗多次伤人,或多次被投诉,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采取措施,则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小朋友多疼啊”,“没有什么能够补偿孩子和母亲,受到的伤害和阴影。”

还有网友认为:“必须追究狗主人的责任”,“物业也要承担责任”

网友:狗咬人作恶是狗,失责是养狗人!

看到这样的画面,人们不免感到惊悚、忧惧,进而愤怒:为何这两条恶犬连狗绳都不系?狗主人去哪了?狗咬人,作恶是狗,失责是养狗人!必须让养狗失责的人付出代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有效杜绝此类惨案再次发生。

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曾有人大代表建议写入刑法修正案

现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在2009年10月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3年多时间。

2010年生效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同时该条例也明确,城市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违反上述规定饲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违反该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l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狗咬人的事件每年都在发生,屡见不鲜,情节严重的案件也不少。今年3月,来自四川雅安的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曾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提出过相关建议。

他表示,目前,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仅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并未对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明确规定,导致责任界限模糊、司法标准不清晰,在实践中不仅给司法人员裁判带来了极大困扰,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建议,需要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

综合我们视频、央广网、封面新闻、上游新闻、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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