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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日期:2023-10-25 18:20:14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7    评论:0    

原标题:平顶山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平顶山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2路66号首创富北高银商务中心17层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 (壹捌零 玖贰伍柒 叁陆叁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一)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含授权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材料,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核审批机关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造成整体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变化的,向整体权限审核审批机关申请。新增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经批准同意使用林地的线性交通、水利、油气管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需紧急变更的,可向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选线申请,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选线变更涉及林地情况进行查验、审查后,报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选线申请应说明工程变更原因,变更使用林地的范围、林地面积、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涉及敏感区准入等情况。其中,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等敏感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线路整体工程设计稳定并取得变更批复后,应当在原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一次性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准予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准予占用林地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其地上的林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除外)作为非林地上林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证;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转建的建设项目仍需办理林木采伐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按有关法规办理手续。

(四)临时使用林地跨县级行政界线的建设项目、需临时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时使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跨县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由县级(含扩权县,下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使用国有林地由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使用集体林地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超出标准需占用林地的,应按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办理。

(五)建设项目在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期满后仍需占用林地的,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川林审函〔2022〕90号)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六)对违法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继续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伐林木及查处等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是否存在“以罚代刑、以大化小”情况,并附用地单位和个人接受处罚相关材料。

(七)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除外)、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准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栽等依申请行权事项,可分别申请,实行并联审批、并行推进。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遵守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取得全部法定准入手续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内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报,可免缴植被恢复费。

(九)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用地。超出标准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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