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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初中男生被逼吃粪便 未成年人犯罪不需担责?

   日期:2023-10-31 18:01:58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7    评论:0    

原标题:福建一初中男生被逼吃粪便 未成年人犯罪不需担责?

又见学生被逼吃粪便的校园霸凌事件!近日,网传视频曝光福建龙岩一名初中男生在厕所被逼吃粪便,该事件在社交媒体发酵后,当地教育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已经紧急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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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中学男生被同学逼吃粪便 警方不公开案件详情 将处理涉案人员

10月30日,网曝福建龙岩永定区侨育中学一男生被同学在厕所逼迫吃粪便。

网传视频中,在厕所里,男生用手指蘸了排泄物,被一旁同学要求吃下。随后男生以其他同学路过为由,拒绝这一要求。待其他同学离开后,男生被迫吃下。

10月31日,据龙岩市永定区侨育中学工作人员表示,学校和相关执法部门已经在积极的处理,也对孩子进行了一个心理疏导。

同日,龙岩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此事教育局已经介入,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如有结果会第一时间公布

据当地警方介绍,网民反映的这起案件发生在10月26日,警方10月30日接警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目前,已经查明案件所涉人员身份及经过。由于案件涉及人员为未成年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警方不予公开案件详情。下一步,警方将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永定侨育中学创办于1939年,是一所公立中学。学校先后获得“福建省第九届文明学校”“福建省第十届文明学校”“福建省第十一届文明学校”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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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

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对于福建龙岩的这起校园霸凌事件,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该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侮辱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视频记录了侮辱行为,可以用作证据。但是,关键问题是要确定该行为,是否达到了侮辱罪的入罪程度。

若构成侮辱罪,该行为必须涉及严重的人格贬损和名誉破坏。在这里,受害者遭受了严重侮辱和身体伤害,这可能足以构成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时,应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通常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众所周知,初中生的年龄普遍在16周岁以下,法律上一般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因此,他们不会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刑,而只能接受批评教育和心理疏导。

难道未成年人犯罪,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尽管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医药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及其家长,可以要求赔偿因侮辱行为造成的精神和身体损害赔偿

注意!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责任,通常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因此这也将涉及学生家长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更应该保障学生的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学校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预防和处理被霸凌、侮辱的行为,学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与者及其家长更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只有让他们感觉到疼,以后才不会轻易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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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两起少年被逼吃粪案:满14周岁者行拘 不满14周岁者学校记过、家长赔钱道歉

2017年6月、2023年6月,北京市延庆区、山西省介休市曾先后发生学生被逼吃粪便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当地官方均进行了调查处理。

①北京延庆初中生被逼吃粪

2017年7月26日中午,延庆警方发布通报称,网传“初中生被逼吃粪便”视频内容属实,反映的情况发生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课间。此前,被侵害人还曾遭到涉案学生索要钱财累计百余元和伤害身体等欺凌。经鉴定,该学生身体所受损失构成轻微伤。

处理:5人被行政拘留 2人因不满14岁不予处罚

7名涉案学生已经接受警方调查,涉案学生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其中,5人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2人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②山西介休13岁男孩被逼吃粪便

2023年6月18日16时45分,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受害人李某某父亲报警,称其子被三名未成年人殴打和侮辱。属地张兰派出所立即出警,进行调查走访。因6月19日至21日双方当事人均在上学,民警利用当事人放学时间开展工作,按照办案程序收集、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经调查,6月17日(星期六)15时许,郎某1(男,12周岁)、原某某(男,案发时不满11周岁)、郎某2(女,11周岁)三人路过张兰镇长泰园小区附近,遇到李某某(男,12周岁)后,质问是否骂过他们。随后,郎某1等三人将李某某带到长泰园小区公厕附近,再次质问是否骂过他们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其吃异物,录制视频后上传网络。

处理:3人被学校记过 监护人赔偿4.5万元

本案中,因郎某1等三人均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郎某1等三人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对郎某1等三人给予记过处分。

双方监护人经过多次调解,于7月1日0时许,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赔偿金额为4.5万元,双方正式签订调解协议书。

受害人李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和心理疏导后,应家长要求,新学期将安排其调整学区就读,并对其学习、生活给予帮助。李某某及其家属已经接受郎某1等三人及其监护人的当面赔礼道歉。

本文综合新京报、澎湃新闻、普法宣传课、封面新闻、九派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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