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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能否享有征地安置补偿?最高检:享有平等的权利

   日期:2023-11-01 22:24:33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原标题:农村“外嫁女”能否享有征地安置补偿?最高检:享有平等的权利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外嫁女”是否该计入安置人口、享有征地安置补偿?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相关案例。

案情显示,钱某娟系浙江省某镇(现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婚后仍落户在其父钱某户内,育有一女季某熙,亦落户在钱某户内。2015年9月,钱某娟与丈夫离婚,季某熙随其母共同生活。2017年,钱某娟所在的某镇某村被列入拆改范围,钱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年9月,钱某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钱某娟、季某熙却没有被计入安置人口。

随后,钱某娟、季某熙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重新签订;附带审查并确认某区政府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且无独立合法产权房屋,不计入安置人口”的规定违法。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钱某娟、季某熙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未获支持。钱某娟、季某熙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查明,钱某娟、季某熙的户籍自始在某村,未变动,二人一直与钱某夫妇在该村生活。钱某娟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股权6.21股,有股权证。钱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房屋被拆除,钱某娟、季某熙面临住房困难。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的“已嫁于外村”,在实践中解释为“与外村人结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钱某娟、季某熙自始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损害妇女、儿童权益,不应作为否认“外嫁女”及其子女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

某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府检、法检联席会议,研判“外嫁女”安置补偿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经多方协调联动,最终达成对钱某娟、季某熙补偿50万元的方案。2022年11月14日,钱某娟、季某熙领取补偿款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由该案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制定科学、合法、可行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目前,某区政府已修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涉“外嫁女”安置政策得以调整。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表示,本批典型案例强调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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