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周口,一场看似寻常的中药材哄抢,却揭示了社会法治观念的淡薄。近日,一则“河南周口一中药种植合作社遭人哄抢,种植园主坐地痛哭”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关注。
11月1日晚,淮阳区农业农村局发布通报,通报称,10月31日下午,周口市淮阳区冯塘乡一药材种植户邱某某对种植的白术在第二遍收割进行到三分之二时,机械发生故障。附近村民误认为种植户第二遍已收割完毕,遂进地捡拾药材(药材二次收割完成后,种植户允许村民到田地内捡拾遗留药材已是多年来的习惯),种植户劝阻无果后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劝导群众离开。
不管是种植园主的损失,还是乡政府和派出所的处理方式,都让人痛心。这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的挑战。
“哄抢”和“捡拾”,虽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在法律上,“哄抢”是群体性犯罪,而“捡拾”则是在权利人放弃财物的前提下进行的。
无论是南阳还是周口,都曾因村民“捡拾”他人财物而引发争议。在明确所有权人现场制止和警方出面驱散的情况下,这种“捡拾”行为仍坚持进行,已然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兰州货车侧翻村民哄抢橘子
▲河南周口村民哄抢玉米
▲南阳迷笛音乐节村民哄抢游客物品
最让人难以理解是当地的“和稀泥”,就是因为涉案人数众多,有些地方就轻视或忽视这种违法行为。殊不知,一次次的轻拿轻放,只会助长这种不正之风,让违法者有恃无恐。因此,执法部门应以法律为准绳,对这种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对于参与哄抢的人员,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刑事责任。
对于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和渎职行为,更应严肃处理。如果因为执法部门的疏忽和不作为,导致哄抢事件得不到依法有力处罚,将会严重影响到当地的土地租金等经济环境,进而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前景。
说到底,不少地区还是忽视了对公众的法治教育,才导致了如此荒谬的事情发生。
面对哄抢事件的多发,我们不能只是停留在对个案的关注和谴责上,而相关部门真的要动起来,要让公众明白,“法不责众”不是立法原则,“不立案、不查处、不回应”的“三不原则”更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只有让每个人都明白“法也责众”,才能真正维护好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