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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吗?

   日期:2023-11-14 21:43:59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原标题:以案说法|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吗?

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林地等,那么签订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你知道吗?

来看案例:

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阿某与被告迪某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阿某将自己位于岳普湖县某村的房屋卖给迪某,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68800元,同时还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迪某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20000元,之后却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购房款,阿某多次打电话,但无法联系上迪某,无奈之下遂将迪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权申请使用宅基地,因此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允许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转让,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本案中,案涉房屋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而被告迪某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岳普湖县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之间的房产交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法律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买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时,买卖合同才有效,否则无效。(作者:张雅倩 麦尔哈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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