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会理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1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会农(渔)罚〔2023〕04号 |
吴*贵禁渔期禁渔区电鱼案 |
吴*贵 |
身份证号码:513425********7210 |
/ |
吴*贵于2023年3月11日16时30分左右,使用电子捕鱼器在红安村1组高速公路桥下野猪河内电捕捞鱼,在其亲友劝告下停止了捕捞,无渔获物,并主动向执法机关自首,交出捕捞工具。捕捞时间不仅在十年禁捕期内,而且在当地春季禁渔期(鱼类产卵繁育期),捕捞方法为禁止使用的电捕捞方法。 |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于2023年11月3日 自动履行 |
会理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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