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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交警持棍击倒骑电车男子:暴力执法不应被轻描淡写

   日期:2023-12-01 11:24:55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5    评论:0    

原标题:警方通报交警持棍击倒骑电车男子:暴力执法不应被轻描淡写

文| 杜虎

近日,交警持棍击倒骑电车男子一事,引发关注。

11月30日,广西贺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通报:29日16时许,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在八步区信都镇开展交通违法整治,一名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男子逃避检查,警务人员在拦截中使用警棍造成二轮车失控,致该驾驶员倒地受伤。事发后,警务督察部门已展开调查,涉事警员已被停职,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跟没有感情色彩的通报相比,事发当时,正对着这一幕的店铺摄像头,录下了更有冲击力的视频。只见涉事交警望向画面外,从腰上解下钢质甩棍,准备动手,当骑车男子从右边进入画面时,该交警抡起甩棍狠狠砸向车头,电动车骤然翻车,男子翻下车来。交警见势不妙,确实没耽误,上前搀扶他。

这段视频没有更多人声,但从交警抡起警械,到男子轰然翻车,观者仍能轻易感知到交警下手之狠,受害人摔跌之惨。这个视频中交警充满暴力色彩的执勤状态,震惊众人。要求严查涉事交警责任,甚至追究其涉嫌刑事伤害的声音很多。

同样受争议的,还有警方的回应。打人交警所在的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对媒体说:“他们看了视频也感觉很暴力,昨晚领导已经介入,因为他们那边查车比较严格,年轻的交警脾气有点大,总之现在调查处理了。”但在众人看来,这可不是“脾气大”,就能搪塞过去的。

与此同时,通报也被质疑使用缓和的措辞,来描述暴力的执法场景。它将涉事交警描绘成开展“违法整治”的一方,再把骑车男子描述为“逃避检查”的一方,褒贬意味明显。但具体到此事,恰恰在这种合法与违法的警民关系描述中,有许多值得严肃讨论,仍有待全面调查披露的不明信息。

比如,说涉事交警是在整治交通违法,那么,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当时设立的检查点是不是严格依照规范行事?具体来说,选择这个点位是不是正确?执勤交警是不是符合最低2人的要求?有没有设置检查标志牌?有没有按照规范设置缓冲区、检查区等?

这些直接关系到涉事交警执法正当性的背景信息,贺州交警支队并未在通报中交代清楚。尽管也说了已经组织督察在调查,但事发当时这种最基本的勤务规范有没有做到位,本可以在通报中交代的。希望督察的调查报告,能就此做出清晰的说明,如果检查点设置违背规范,就很难说在“执法”。

特别要提醒的是,据上述交警执勤规范第11条第一款,“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仅此一条,就需要贺州交警给社会一个交代,为何涉事交警敢在行车道上直接打人?这种所谓的执法行为是不是知法犯法?

相关视频截图

通报说受害者“逃避检查”,那就应该说清楚该男子“逃避”的行为和故意,而不是只作泛泛的认定。前述交警执勤规范第8条第三款规定,“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文明执法”,即使电车司机驾驶无号牌,也有其他替代性执法选择,而不是直接上去用棍子砸车。

如果涉事交警所作所为违反了法规,那在他打砸车子的时候,就很难说是执法人员,而近似一个用危险手段、不顾后果地伤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描述成“无牌逃避检查”的人,并不能反证涉事交警的伤害行为是合法的,法与非法的认定同样适用于涉事交警。

也有赞交警的声音,说万一驾驶无牌电车撞了人,都无处寻找这种可恨的驾驶员。无牌车撞人逃逸固然可恨,但不能用假设出来的情景来为涉事交警开脱,毕竟交通违法是行为犯,没发生就是没发生。再说了,无牌驾驶电车的受害人已经受伤住院,使用暴力执法的交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轻轻放过,那比无牌电动车要危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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