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1年5月6日消息,龙江县头站农村经济合作社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41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龙江县头站农村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2月从湖北万丰化工有限公司以每吨1850元的价格购进“火炬”牌高浓度硫酸钾复合肥料,总养分≥45%(12-18-15)6吨,并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在龙江县头站农村经济合作社销售,截止到我局对当事人送达报告时止,该批化肥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经营的化肥质量不合格,证明了其违法经营行为。
龙江县头站农村经济合作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构成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龙江县头站农村经济合作社有从轻的情节,决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