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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门,全都站起来叫大哥”...假装法律专家收钱“捞人”的他被查:如果要坐牢来换取,打死我也不会去拿

   日期:2023-12-27 19:20:13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4    评论:0    

原标题:“一进门,全都站起来叫大哥”...假装法律专家收钱“捞人”的他被查:如果要坐牢来换取,打死我也不会去拿

“一进门,全都站起来叫大哥”...假装法律专家收钱“捞人”的他被查:如果要坐牢来换取,打死我也不会去拿

【案卷】

郑智勇,男,1969年11月生,四川西昌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凉山州西昌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检察官助理。

2022年4月,郑智勇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西昌市监委监察调查。

2022年9月,郑智勇因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诈骗犯罪,被开除公职。

2022年12月,郑智勇因犯受贿罪、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案探】

“一进门,桌上人全都站起来叫大哥;一抬手,这边酒就倒满;一夹烟,那边火就点上……推杯换盏间,我完全沉浸在众人的吹捧中。”时至今日,回忆起以前的“风光无限”,西昌市检察院原三级检察官助理郑智勇仍是夸夸其谈。

郑智勇19岁在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工作,1995年调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有着20多年检察工作经历的郑智勇对外吹嘘自己懂法律、检察业务精通熟练,能不能批捕、够不够犯罪......他总是侃侃而谈,乐意“说教支招”,在社会闲散人员面前一副“法律顾问”的样子。2011年4月,郑智勇任职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更是找到了吹嘘的资本,他将司法工作光环当做个人魅力,在检察系统外刷起了存在感、优越感。

凉山州西昌市检察院原检察官助理郑智勇接受审查调查。

2015年秋,沙某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其弟沙某乙通过中间人找到郑智勇帮忙。郑智勇对此类需移交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不仅毫不避讳,反而利用职务便利四处打探案情,当打探到案件证据不足、可能无法定罪的消息后,他主动找到沙某乙谎称自己有办法让沙某甲不被起诉,随即索要巨额钱款,假意疏通关系。

接下来几个月,郑智勇一边假装成法律专家向沙某乙“普法”,讲解批捕起诉的各个环节,一边以打点“关系”为由多次向沙某乙索要钱款。沙某乙将郑智勇奉为“大哥”,一到西昌就请“郑大哥”出入各大酒楼会所。郑智勇在大肆捞取钱财的同时,享受着声色犬马、灯红酒绿的生活。

2016年夏,沙某甲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没起到实质作用的郑智勇还特意到看守所门口露面,以示其办事“成功”,这让郑智勇悟到了“办成事”获得赞誉和利益的诀窍。之后的日子里,每当他酒过三巡时,总以此事炫耀一番,此后“郑大哥”能“捞人”的名声便四处传开。据调查,除了沙某乙,郑智勇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人在逃避处罚、谋取私利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向他人索贿共计48万元。

同时,看准涉案人员亲属信息不对称、不熟悉法律法规和程序流程等问题,郑智勇甚至干起了诈骗的勾当。在一桩桩刑事案、减刑假释案请托事项面前,郑智勇一向来者不拒、收钱却不办事。甚至有的由云南楚雄、四川眉山等地方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郑智勇也敢随声应下。事实上,郑智勇一直谎称自己有“关系”、有“门道”可以帮忙,索要“打点”经费后,只是到昆明、眉山等地游玩一番,回来又谎称“有戏”,继续索要巨额钱款。

肆意敛财、骗人骗己的郑智勇,看似混得风生水起、左右逢源,实则惶惶不可终日。随着时间流逝,其诈骗行为也随之败露。据调查,郑智勇多次以故意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6万元。

欲不可纵,渐不可长。违纪违法犯罪之人势必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就算现在门口放有一千万元,如果要坐牢来换取,打死我也不会去拿。”经过调查人员的耐心教导,郑智勇终于悔悟。

【案析】

身为检察系统的干部,郑智勇对国家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可他却毫无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严重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打听案情,干预司法活动,破坏司法公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逃避处罚、谋取私利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他人财物,长期多次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财物。郑智勇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诈骗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开除公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郑智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诈骗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检察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来源:廉洁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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