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被征收方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常常会遇到相关部门不答复的情况。那么,遇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答复的情况,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件事实
孙先生是河南一个村子的村民,在本村拥有一块承包地。2021年,孙先生获知政府实施征地,他的承包地就在征地范围内,但一直未见到征地机关公布的任何征地文件。为了解情况,2022年5月20日,孙先生通过EMS邮寄方式向镇政府申请公开相关项目及征收信息。次日,镇政府签收了快递,却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石沉大海,孙先生无奈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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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琚京丰律师介入后,代理孙先生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到法院。庭审中,镇政府辩称快递员送达失误,办公室人员并未签收孙先生邮寄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邮件。对此,琚律师提供了事先收集的投递员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镇政府对孙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限其20个工作日内对该政府信息申请作出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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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快递员投递失误是否构成镇政府不答复的理由?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次日签收该申请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而被告辩称其并未签收案涉邮件。
结合本案情况,该邮件的投递员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且该情况说明与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情况相符,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予以采信。故本院支持原告提出的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诉请。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