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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社会资本流转200亩(含)以下农村土地不审批

   日期:2024-01-06 03:02:08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4    评论:0    

原标题:我省社会资本流转200亩(含)以下农村土地不审批

我省社会资本流转200亩(含)以下农村土地不审批

1月5日,记者从甘肃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日前我省印发《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亩(含)以下不进行审批。据悉,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200亩(不含)至10000亩(不含)审批标准由市、县、乡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审批权限。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10000亩(含)以上或者涉及两个(含)以上市(州)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办法》提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应遵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受让主体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经营项目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办法》明确,审批部门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履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主要包括: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流转期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守信承诺,受让主体是否签订守信承诺书,承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等具体工作;对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中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提供地块信息查询,依照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中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要求配合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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