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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任某某违法!南阳两女子被罚

   日期:2024-01-24 17:42:40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兰某、任某某违法!南阳两女子被罚

本文转自【南阳网】;

1月24日,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两则送达公告,两人因未取得相关证书、许可证等,擅自开展疾病诊疗及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被处罚。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宛龙卫医罚

(2024)0001号

被处罚人:兰可(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王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疾病诊疗及医疗美容服务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及相关证据材料共计48份为证。

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疾病诊疗及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经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规定,以上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63229元及药品、器械;2.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刊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交通银行南阳卧龙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卧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4日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宛龙卫医罚

(2024)0002号

被处罚人:任柳荫(南阳市卧龙区伊兰河美容店负责人;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北关村;现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五福井社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及相关证据材料共计48份为证。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规定,以上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64500元和药品、器械;2.罚款51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本公告刊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交通银行南阳卧龙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卧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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