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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张卖土猪肉,意外引发行政处罚

   日期:2024-02-01 10:44:05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农村老张卖土猪肉,意外引发行政处罚

老张自幼生活在农村。他是一个平凡的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一直靠务农为生。每逢村里赶集的时候,老张都会借机卖一些农村的土特产,虽然价格不高,但能够补贴家用。平淡的生活中,老张一直保持着对生活的乐观和积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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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老张得知村里即将举办集市,心中便涌起了做生意的想法。经过和家人商议,老张觉得农村的土猪肉市场很有潜力,于是决定自己屠宰一头生猪,然后将猪肉拉到集市上去卖。

因为自家的猪还未到屠宰的时候,老张便委托亲戚朋友从村里购买了一头生猪。带回来后,老张叫了几个亲戚朋友一起前来帮忙,在自家院子外搭建起一个简易的屠宰场,开始屠宰生猪。整个过程非常顺利,毕竟对于老张这个在农村长大的人来说,每年过年都会杀年猪,屠宰一头生猪对他来说已经不算什么困难了。

“328斤!”老张将猪肉称在案板上,然后请亲戚朋友一起享用了一顿美味的猪肉宴。亲戚朋友们纷纷表示,老张这头生猪的质量不错,肯定能赚到不少钱。

准备妥当后,老张来到集市上搭起了自己的摊位,开始吆喝起来。由于是农村土猪肉,老张的摊位刚一开张,就吸引了不少顾客。他卖出去了20斤猪肉,生意颇为红火。

然而,就在买肉的顾客刚走之后,一群工作人员前来进行例行检查。工作人员要求老张出示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老张大字不识几个,听到对方要这么多证明,直接和尚摸不着头脑。他只能略显尴尬地表示,自己这是农村土猪肉,没有那些证明,只是在自己门口宰杀的,质量肯定没有问题。

工作人员听完老张的解释后,对他进行了耐心的法律法规讲解。他们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食品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必须具备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对于没有这些合格证明的食品,根据法律规定,工作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处罚。

老张一脸茫然,不明白自己所犯的错误有多严重。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老张进行了罚款10万元,并将全部猪肉予以没收。老张陷入了深深的痛苦和困惑之中。他不明白自己只是卖了一些正宗的农村土猪肉,为什么会涉及如此严重的法律问题。

事后,老张一直耿耿于怀,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他找到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解答。律师细致地审视了事情的经过,还原了老张的全部陈述。

律师告诉老张,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食品时,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并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屠宰非法动物、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检查,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律师告诉老张,尽管他是农村出生的老农民,但作为一个公民,他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销售食品,尤其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问题,老张应该确保食品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

律师建议老张,对于这次罚款和没收猪肉的行政处罚,他有权进行申诉,但由于事实已经清楚,律师认为很难改变处罚的结果。

得到了法律意见,老张对自己的错误和不了解法律感到非常遗憾。他决定今后要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以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王叔叔观点:

1.工作人员对农产品进行检验,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即使老张认为自己的猪肉质量没有问题,但没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和检验证明,消费者无法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因此,要求老张出示这些证明是合理的。

2.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是农产品上市的基本要求。这些证明不仅可以证明产品的安全,也是农产品合规的标志。老张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这些证明,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疏阿姨观点:

1.老张是在自家门口屠宰的猪肉,质量可靠。即使没有相关证明,但没有发现疾病迹象和质量问题,工作人员可以考虑放宽要求或进行抽检。对老张进行如此严厉的罚款和没收猪肉,显得过于苛刻。

2.老张是一个农村的普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有限。工作人员应该向老张进行更多的宣传和解释,而不仅仅是简单地罚款和没收猪肉。可以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帮助老张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条款: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销售食品,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等。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屠宰、加工、检验等环节未按照规定进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明的;

(三)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有关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销售凭证、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等证照;

(二)查封、扣押、停产整顿或者责令停业整顿食品经营场所、生产场所、仓储场所,或者查封、扣押非法经营的食品;

(三)对查封、扣押食品,进行封样、扣样,送有关实验室进行鉴定、检验;

(四)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有关信息、原料来源、检验鉴定结果、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技术规程等;

(五)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需要的信息、资料,提供有关样品和证据。

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九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和违法行为归口反映给处罚单位。处罚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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