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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死”是对一个未成年男性的二次侵害

   日期:2024-02-21 08:26:21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社死”是对一个未成年男性的二次侵害

□刘远举

2月16日上午,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户,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称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随后,上海市某中学回应,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已展开调查。

八卦立刻上了微博热搜。角度很多,有人说是美好的爱情,有人说这是禁忌之美,有人批判女老师,有人批评女老师的丈夫。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毕竟,马克龙,爱上大自己24岁的女老师时,也才17岁。

社会讨论没有标准答案,但法律有标准答案。

在司法实践中,14岁是一个门槛,如果成年女性和不满14周岁男生发生性关系,就涉嫌猥亵儿童罪。男生已经16岁,根据流传的情况看,女教师并不存在暴力、胁迫。所以,从法律法规上看,女老师违反了职业道德,但并不涉嫌违法犯罪。至于男生,在任何意义上都只是犯错,不涉及违法犯罪。

另一个更明确的法律答案是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在流传的PDF文件中,女老师的老公,实名点出了未成年人的名字与照片,且流传极广。这是明确的侵犯隐私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或许有人会说,他们犯错了,就没有隐私权。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自然人包括违法者在内,都享有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多项基本权利。这意味着,无论个人是否违法犯罪,他们的隐私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当然,女老师的隐私权,或许存在争议。因为会有人说,老师是公职,老师对学生是基于权利关系,这类行为应该受到公共监督。

但是,此事件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答案是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个男生只是犯错,其隐私权是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

一般来说,都会认为,女老师基于权利关系、年龄、更成熟的心智,是这场事件的主导者,男生是受害者。女老师的老公,也遵循这种政治正确,他公开的是“自己的妻子出轨男学生”,而不是男学生引诱了自己的妻子。那么,未成年的男生,作为一个受害者,显然不应该受到女老师老公的公开社会处刑,被社死。女老师老公点名并曝光相片,引发的网暴影响,要持续多年。这是对一个未成年人的二次加害。

这类花边新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法律的视角,从来都不应该被忽略。犯错的人要承担后果,侵犯隐私的人,也应该承担法律后果。这才是法律的公正。对于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相关部门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尊严,不屈从于某些错误的舆论。

另外,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也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可以要求删除相关内容,造成损失可以要求主张赔偿及赔礼道歉等。至于现在传播的各个平台、机构新闻媒体,在这一点上应该都不会犯错,有打码、匿名等措施。

毋庸讳言,在当下的舆论中,也有人并不认可法律思维。他们认为男生不是受害者,而是对女老师的施害者,或者,是一个心智成熟的和女老师平等的个体。他独自,或者和女老师一起,侵犯了女老师老公,侵犯了一个男性的“领地”。公开进行社会性处刑,这是一个男性对另一个男性的报复。但是,这个观念,没有法律支持。这是一个前现代的观念,是一个物化女性的观念。

社会观念,是一个网络。每一个观念节点,都潜移默化,不动声色地牵动整个社会观念的大网起起伏伏,前进或后退。于是,在每一桩花边新闻中,在每一场热搜中,人们默默地塑造着自己的未来。

(作者是上海金融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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