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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 “豫农优品”形象发布

   日期:2024-02-22 07:44:47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4    评论:0    

原标题:我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 “豫农优品”形象发布

本报讯(见习记者 赵冬)2月21日,记者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推进我省农业品牌建设,提升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规范“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管理,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豫农优品”有了自己的商标和标识。

《办法》规定,“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国家版权局登记,由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并持有该商标及标识。“豫农优品”是河南省整体打造的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豫农优品”商标彰显出河南新农业、新农人的含义,体现“河南农产品”地域特征,寓意品质优良。“豫农优品”标识整体由鼎的形象呈现,包含河南、碗和麦穗等元素,体现了河南农业在中国农业中的重要地位,代表在河南省辖区内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商品量、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农业产品。

“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实行分级受理和专家评审制度。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培育、推荐,组织发动使用人积极申报“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授权使用,严把质量安全关,在举办的产销对接和品牌推介活动中,重点宣传“豫农优品”授权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申请使用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主体: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登记注册地址、产品主要生产基地均在河南省辖区内;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产品拥有独立的商标注册证、有明确的包装标识;产品获得有效期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一项以上,或入选河南省知名农业品牌目录;建立有完整的产品收购、生产、经营台账,建立有品牌营销体系;有健全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地环境保护体系,产品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营业执照登记满三年,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商标及标识使用申请书;法人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复印件。无以上质量品牌农产品证书的,应提供1年内由法定检测机构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活动的,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销售区域及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注册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此外,《办法》规定,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建立“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跟踪评估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若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等情形的,取消“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授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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