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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切实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

   日期:2024-03-01 08:40:48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2    评论:0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切实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切实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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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切实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党柏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我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在司法实践工程中,我发现农村地区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仍然面临挑战。今年,我将根据走访调研,结合具体个案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维护好农村妇女在改革发展中的合法权益。”在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兼)、陕西省妇联副主席(兼)、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坚定地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和妇女工作,强调要积极保障妇女权益,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新老问题交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存在。”方燕认为,当前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部分地方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没有充分尊重历史、合理兼顾现实,将户籍仍在本村的外嫁女排除在外;部分地方以妇女离婚、丧偶为由,取消其在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造成“两头空”现象。

方燕认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确认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这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依法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等造成了不利影响。

从法律角度而言,方燕强调,要明确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规则。比如“外嫁女”虽未取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非法剥夺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侵害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方燕说。

此外,要完善审查、监督职责。方燕认为,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等对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的审查以及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不足。

对此,方燕建议,国务院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相关指导意见,各地方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加以明确,确保妇女不会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面临丧失成员身份的境地,确保其合法、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同时应当完善审查机制,出台相关审查细则,各乡镇政府还应当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际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侵犯妇女权益的情况要及时纠正,以保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发挥应有的效果,切实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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