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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农村环境治理体系 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日期:2024-03-05 17:20:11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7    评论:0    

原标题:融入农村环境治理体系 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建议名称

关于综合施策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建议

建议人

全国人大代表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

于家台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佟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座谈、走访,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于家台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佟亮发现,近年来,通过实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取得一定进展、但农业面源污染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仍任重道远。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佟亮提交了一份关于综合施策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建议。在建议中,佟亮提出要强化行业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整合监管、执法力量,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推动行业执法与司法相衔接,加大对破坏资源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佟亮代表提出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指导全国法院推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功能,注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农业面源污染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主观恶性大的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农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发生。

二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功能,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妥善审理农村各类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救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各项环境权益,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功能,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此外,人民法院还将加强与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拓展在信息资源共享、纠纷调处化解、证据收集固定、判决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好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有效融入农村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效合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莫小雪

封面:张明翠

编辑:王博 万紫千 美术编辑: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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