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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一次性给予购房款1%的补贴

   日期:2024-03-06 21:46:52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4    评论:0    

原标题:焦作: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一次性给予购房款1%的补贴

焦作: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一次性给予购房款1%的补贴

【大河财立方消息】3月6日消息,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日前发布《焦作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领方案》,促进住房消费,助力群众置业。

其中提到,(一)买房送家电消费券。2024年1月1日到3月31日,在市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且备案的,按购房款的0.5%申领家电消费券,单套最高不超过5000元。买房送家电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负责确定。申请时间为:2024年4月9日到4月11日。

(二)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焦作市辖区农村居住的居民(以户口簿登记住址为准)在市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且备案的,一次性给予购房款1%的补贴,单套补贴金额不高于1万元。申请时间为:4月16日到4月30日。

(三)多孩家庭购房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市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且备案的,焦作市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给予购房款1%的补贴,单套补贴金额不高于1万元;三孩家庭给予购房款2%的补贴,单套补贴金额不高于2万元。申请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申领多孩家庭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在购房及申领购房补贴期间夫妻双方或单方为焦作户籍,其中的“二孩”指 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第二孩;“三孩”指 2021年5月31日之后出生的第三孩。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以按生育个数计算,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领取补助。

(2)焦作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夫妻双方仅享受补助一次,不可重复享受。

(四)“卖旧买新”购房补贴。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出售市城区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后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市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合同网签且备案的,按新购商品住房购房款的1%给予补贴,单套补贴金额不高于1万元。申请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月25日。

申领“卖旧买新”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售现有住房时间以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的认定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卖旧”在前、“购新”在后。

(2)出售自有住房的卖房人,应为新购商品住房合同中的买受人或买受人之一。

据了解,本次发放采取自愿申请、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发放的原则,购房户通过银联云闪付平台申领家电消费券和购房补贴。

买房送家电消费券总额为50万元,按照申领先后顺序发放,先到先得,发完为止。

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补贴、多孩家庭购房补贴、卖旧买新购房补贴三项补贴政策不能叠加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一种补贴。

申请人在银联云闪付平台填报完基本信息后,还需上传以下材料:

(一)购房人身份证;

(二)购房人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所在页、村委会证明;(申请农村居民进城购房补贴提供)

(三)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购房人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薄。(申请多孩家庭购房补贴提供)

办理程序

(一)受理。银联云闪付平台负责受理家电消费券和购房补贴各项申请,受理后将资料推送至各相关单位进行审核。

(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合同总价款、申请农村户籍居民进城购房补贴群众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卫健委负责对申请多孩家庭购房补贴群众身份审核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申请“卖旧买新”补贴群众出售市城区自有住房办理转移登记时间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复查,核算补贴金额,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住房保障部门指定账户。其他事项可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发放。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转至云闪付指定账户,云闪付负责将家电消费券和购房补贴发放至申请群众账户。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家电消费券和购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二)对不如实申报、重复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追缴已领取的家电消费券对应金额和购房补贴金额,并依法追究申领人相关法律责任。

(三)已领取家电消费券和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应在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注销前,将获取的补贴资金返还至指定账户,否则一律不得注销。

其他事项

(一)其他县(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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