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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谈“初中生遭同学杀害”:特定犯罪可追诉未成年人刑责

   日期:2024-03-17 19:05:09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4    评论:0    

原标题:罗翔谈“初中生遭同学杀害”:特定犯罪可追诉未成年人刑责

近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的消息引发关注。南都记者了解到,3月16日,著名法学教授罗翔分析称,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于这些特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罗翔。

据央广网等媒体报道,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失联。11日,其遗体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涉嫌杀害他的是同班同学,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

16日,张庄村一村民告诉南都记者,遗体被埋的地方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的家仅百余米距离,11日上午警方曾找蔬菜大棚的主人到现场协助指认。

3月16日,著名法学教授罗翔发布视频谈及此事,罗翔表示,此事件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特定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罗翔称,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对孩子而言,最重要的依然是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法律所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人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案例并非孤例。南都此前报道,去年8月,湖北荆州公安县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一名4岁半女童。11月7日,公安县公安局斗湖堤派出所工作人员曾告诉南都记者,此案正在处理。

今年1月25日,女童父亲向南都记者发来警方提供的《撤案决定书》,其中显示,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此案。公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男孩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

采写:南都记者 彭雨欣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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