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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河南启动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

   日期:2024-03-18 15:00:23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评论:0    

原标题:重磅!河南启动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

【大河财立方消息】3月18日消息,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布通知,做好2023年度全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通知提到: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认真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委金融办;省级有关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独申报。

请有关单位于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通过EMS邮寄方式报送省委金融办,电子扫描件同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截止日期前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奖补资格。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省级有关企业报送申报资料时一并将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统计表、企业上市挂牌统计表、引进利用保险资金统计表、金融机构体系统计表上报。

《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该奖补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全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两大方向:一是支持开展多元化融资,扩大全省社会融资规模;二是促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满足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

在支持开展多元化融资,扩大全省社会融资规模方面,《办法》明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奖励政策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贷款增量、贷款增速排名,对贷款增量前5位和贷款增速前5位每家分别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河南省的信贷投放力度。

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省内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河南省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省内企业,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对挂牌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在促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满足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方面,《办法》提到,支持实施引金入豫工程。对在河南省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河南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省外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在省内开设省辖市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脱贫县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全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支持全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开展多元化融资,扩大全省社会融资规模。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上年度贷款增量或贷款增速排名前5位的河南省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分别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省内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省内企业,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对挂牌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引导企业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设施REITs、绿色债、碳中和债、科创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乡村振兴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等创新债券产品的,按融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10亿元以上(含)分两档,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引进利用保险资金。对驻豫保险分公司引进省外保险资金,以及省内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引进保险资金,支持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工程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分别给予驻豫保险分公司、省内企业不超过1%的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总量排名前6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促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满足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

(一)支持实施引金入豫工程。对在我省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省外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在省内开设省辖市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脱贫县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我省银行、保险、证券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省外设立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我省省辖市、脱贫县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培育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金融人才培训,面向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政策宣讲、产品推介、融资对接等活动,给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八条 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根据我省金融重点工作推进、金融机构批复设立、推进企业上市发债等工作情况,对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承担地方工作任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向本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共同行文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应于年度申报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当期奖补资格。为做好政策衔接,对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申报项目,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依据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为企业出具的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予以奖励。企业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依据迁入地为企业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予以奖励。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需提供申请报告、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债券市场融资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核准、注册、备案的批复文件和债券发行情况公告,资金入账凭证、中介机构费用明细表及中介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引进保险资金融资奖励,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引进保险资金相关协议、资金入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新设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分支机构申请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培育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活动或培训方案、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确认结果,按规定下达、拨付奖补资金并予以公开。有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当期奖补资金拨付前,申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申报单位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省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我省的企业,以及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债券产品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核准、注册、备案后发行的各类创新债券品种。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所称发行债券的中介费用是指发行债券的承销费用、律师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在河南省内,业务覆盖全省或全省以上范围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8〕6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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